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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政办发[2014]30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4-9
实施时间: 2014-4-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1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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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
  金华市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与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区范围内从事投资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成立金华市区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推进中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制定规范市区中介机构服务和考评标准,协调解决中介服务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督促有关工作的落实。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采用“6+X”运作模式,由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市物价局六家单位会同中介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其中,市监察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并确定一名联络员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五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进驻和服务实行签约进驻、规范服务、考核评价等统一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市物价局负责清理规范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市监察局负责对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签约进驻
  第六条 承揽与投资审批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登记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纳入统一管理。市、区两级在行政审批服务场所建立中介服务平台,通过设置窗口、挂牌等方式组织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平台,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中介服务。
  第七条 根据“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原则,由涉及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进驻要求。对符合进驻条件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与其签订进驻协议并报市监察局备案,采取设置服务窗口或挂牌方式进驻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各区不再另行登记。
  第八条 中介机构进驻服务平台后,市行政服务中心及时将中介机构入驻情况抄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密切配合,做好中介服务的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 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入驻手续的中介机构可在市区范围内提供与其业务范围相符的审批中介服务,各县(市)可同步运用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中介机构服务目录及相关信息,准予其在本行政区域内为投资项目审批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条 每项中介服务原则上应有三家以上(含)中介机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对服务机构不满三家或者虽然数量符合要求但明显满足不了市场需求的中介服务,由行业主管部门限期择优引进。
  第三章 规范服务
  第十一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制订中介服务行为规范,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考评。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工商)、物价等部门应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相互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服从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形成统一、规范的从业标准。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严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第十六条 对中介机构实行规范服务承诺时间、规范收费标准、规范服务标准等规范管理。
  规范服务承诺时间。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监察局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类别,制定服务承诺时间上限标准,中介机构的服务时间须遵守承诺。
  规范收费标准。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结合实际,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杜绝价格垄断、任意抬高收费标准等现象。
  规范服务标准。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须全面执行市行政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制订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结速度、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在申请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时,应根据规范管理要求,对每项服务事项的服务承诺时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作出具体承诺,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承诺内容。
  第十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中介机构信息库,将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业务范围、资质、收费、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基本信息以及日常考评和信用奖惩等动态信息录入信息库,并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向社会公示,为业主选择中介服务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业主在办理审批事项时,选择尚未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所办事项不纳入高效审批流程进行管理,不得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行政服务中心对中介机构进行追责。业主所选择服务的服务时间、收费标准及服务标准由业主与其所选择的中介机构自行协商并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中介机构信用情况。市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定期交换中介机构信用情况。市行政服务中心将中介机构信用情况录入中介机构信息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动态考评制度。每月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政服务中心、项目业主填写考评表和测评表,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承诺时间执行情况、文本(图纸)制作质量、提前办结率、收费情况、服务态度以及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测评。市行政服务中心将考评情况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并录入中介机构信息库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清退淘汰机制。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类中介机构,连续两次或两年内累计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清退出行政服务中心,一年内不得进入;出现服务项目超期办结或者有严重违法情形,实行一票否决制,清退出行政服务中心,二年内不得进入。进驻区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的考评和清退淘汰工作由市级统一实施。进驻县(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的考评和清退淘汰工作由各县(市)自行实施,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市、区各部门对按协议清退出行政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从清退生效之日起纳入“黑名单”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因被清退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成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进驻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每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期限为二年,期满后应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符合进驻条件的,重新办理进驻手续;不符合进驻条件的,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中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管理需要,制订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细则、考评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经市监察局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对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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