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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金政发[2014]47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1-11
实施时间: 2014-12-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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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全市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力争达到70%。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养老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促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大力推广统分结合的金华新型农村养老模式,争创全国示范。通过改造设施、提升功能,推进已建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乡镇(街道)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养老服务中心。到2015年,城乡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站)全覆盖。到2017年,实现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照料中心,办理法人登记,其他照料中心可以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管理。
  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划,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公共设施改造。
  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在城乡社区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社区日间照料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进一步发挥“8890”、“96345”的作用,依托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网络,打造一个宣传养老服务政策、老年人沟通和为老服务的综合平台。有条件的,要免费为低收入失能老人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加快养老机构建设。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各地要以浙中城市群规划建设为引领,建设一批具有生态养生、休闲养老、康复保健特色的养老机构,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化、产业化。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要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转型提升为护理型养老机构。尚未建有敬老院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村,自愿探索开展“以宅基地换养老”,通过兴建村老年公寓、幸福院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公办民营,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制给社会组织和企业运营。
  (三)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引导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简化相关审批手续。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医养融合。加快实施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推进医养融合服务社区化,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到2016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1所以上医养融合的养老机构。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医保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同时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利率定价,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完善抵押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担保方式。民办养老机构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应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市、区)要单列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对省政府确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要及时申报省政府。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示范项目,可按规定给予土地计划指标奖励。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行政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取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擅自改变养老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搞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
  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三)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政策。
  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活动用房)应作为城镇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不低于20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养老服务用房,按照社区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添置养老服务设施。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等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4〕16号)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五)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建立完善公共财政养老服务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总量。各县(市、区)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对金华市区范围内自建用房、床位数达到20张(含)以上、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配套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床位数达到20张(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6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按核定床位每张增加1000元补助,租赁用房床位每张增加500元补助。
  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在评估基础上,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依赖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市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彩票公益金承担。城市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由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提供,补贴资金经社区审核后拨付给提供服务的机构、组织。农村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由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应予转入。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失独家庭、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优先享受相应养老服务政策。
  支持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站)建设和运营。对金华市区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站),市财政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运营良好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服务站),视实际运营情况市财政给予每年0.5—3万元的运营补助。区财政对上述补助给予相应配套。
  (六)落实投资权益政策。
  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财产归出资人所有。经营管理较好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投入满5年后,可以转让、继承、赠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清算后,有资产增值的,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七)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依托大中专院校和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进一步加大在职轮训,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培训率达90%以上,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50%以上。
  加强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和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拓展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3+2”、5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
  建立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相应补贴。实施入职奖补制度,引导、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2013年起,对进入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高职、中职院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对口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就业满5年后可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对到金华市区范围内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入职的上述对象,分别按本科10000元、专科(高职)6000元、中专5000元标准给予配套奖补。
  对在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鼓励设立老年(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基金,培育发展为老服务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和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积极推广“银龄互助”等行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涉老工作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市(镇)总体规划,制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要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定期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要素保障和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二)明确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商务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支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支持。建设规划部门要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税务、金融、质监、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意见自2014年12月1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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