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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政办函[2015]14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3-4
实施时间: 2015-4-5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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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变理念,优用存量土地
  2014年中央和省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质量并重”的更高要求,同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强化要素约束。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抓共管、通力协作,扎实有序地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切实转变用地理念,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加大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盘活利用力度,加快实施“亩产倍增”计划,鼓励城镇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以保障重大急需项目用地,确保我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加强管控,减少占用优质耕地
  (一)科学规划,加强引导。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调整完善过程中,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避免规划建设用地对优质耕地特别是水田的占用。在土地规划局部调整过程中,对拟调整地块为连片耕地且占用水田面积大于5 亩的,如未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方案,原则上不予通过规划调整审查。
  (二)有保有压,强化管控。在项目选址论证过程中,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进行论证分析,除省市重点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类项目以及确有必要且已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方案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
  (三)多措并举,避占耕地。各地要积极探索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等不占耕地的新型开发模式;在重大项目规划设计上,积极采取高架、隧道、下穿等工程技术,切实提高线性基础设施工程“桥隧比”,尽量减少建设项目对耕地的占用,严防侵占优质耕地。
  (四)以补定占,精准投放。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地补充耕地的潜力,严格实施“以补定占”。对后备资源不足、补充耕地难以落实的地区,相应核减年度计划及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确保有限的用地指标“精准投放”。
  三、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一)加大力度,提升改造。各地要大力推进“旱地改水田”和耕地质量等级提升工程,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土地整治工程,统筹规划、落实资金、加大力度,尽快建成一批质量较好、数量可观的示范项目,强化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的保障能力。
  (二)强化标准,提高质量。各地要切实提高垦造耕地项目建设标准,全面实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管理特别是耕地质量、生态、数量管理,切实提高新垦造耕地质量等级。努力增加垦造水田的数量,拟开垦项目区地块规模大、地形平坦、水源有保证的,要按照水田标准实施项目建设,原则上各地年度垦造水田面积不得低于前三年当地占用水田面积平均量。
  四、创新机制,完善指标保障体系
  (一)完善制度,差别管理。各地要根据建设占用耕地以及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质量等级情况,按照“占优地代价高、占劣地代价低,造好地补助高、造劣地补助低”的原则,制定差别化的补充耕地成本回收和垦造耕地项目补助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建设项目优化选址,避占优质耕地,鼓励土地开发整理建设优质耕地和水田项目。具体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标准和垦造耕地补助标准由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二)适度统筹,规范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区、县(市)(开发区)补充耕地为主、市级统筹为辅、跨区域调剂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市本级委托富阳区、各县(市)垦造耕地任务从原来500亩/年调整为垦造水田指标100亩/年,并按照省政府调剂指标最高指导价支付费用。对完成市委托垦造水田指标任务的,按相应面积奖励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纳入政府耕保目标责任考核。
  (三)建立平台,鼓励协作。市本级将进一步建立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平台,鼓励各地特别是东部城区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采取“货币、发展用地、物业”等多种形式,探索与富阳区和各县(市)开展补充耕地指标等土地资源要素互补协作,进一步促进富阳区和各县(市)经济提速增效,保障东部城区必要的发展用地,推动全市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五、明确责任,确保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法定制度,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是建设占用耕地单位的法定义务;保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是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齐心协力、认真履职,切实做好重大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一)市本级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落实主城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城镇村批次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并严格实行差别化管理。市本级占补平衡指标主要用于保障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民生类项目等,鼓励主城区政府(管委会)自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于区级经营性用地项目,对已落实占补平衡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市本级优先保障计划指标和农转用报批。市财政局负责主城区“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资金保障工作,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各县(市)政府(管委会)职责。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各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统筹落实辖区内城镇村批次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未按要求落实辖区内重大项目“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市本级原则上不予追加和奖励计划指标。
  (三)建设用地单位职责。省以上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积极通过向上争取、异地调剂和委托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落实本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会同建设单位做好指标落实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15年4月5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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