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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2-10
实施时间: 2015-2-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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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
  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为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加快建立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登记条例》及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2号)、省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晋编办字〔2014〕72号)要求,加快建立和形成我省权属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体系,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民利民,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以《物权法》为依据,切实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准备和衔接,尽快实现全省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以组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重点,尽快形成我省自上而下、有效衔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快推进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登记信息融合、工作平台建设等工作。
  3.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建立协调机制,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方向,兼顾新机制和老办法,切实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服务效率,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4.坚持便民利民。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建立健全 “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更好地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和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印发《关于加快全省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通知》。省编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部门意见,于2015年3月底前提出市县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意见。
  (二)开展不动产登记现状调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相关部门对本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编制、信息化建设等情况进行梳理,并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成联合调研组开展调研,于2015年3月底形成调研报告。
  (三)理顺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根据国家和省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精神,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配合,于2015年6月底前理顺省级不动产登记体制。省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经费保障和人员调整等工作。
  (四)健全完善我省不动产登记相关配套制度。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在理顺不动产登记管理体制、全面清理现行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健全完善我省贯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我省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五)做好省直部门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配合,按照国家要求及我省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省级层面不动产登记资料交接工作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按要求将本部门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文件、档案、信息系统等资料整理后完整移交到位,包括省重点国有林区、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资料等,并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后本部门不动产管理的后续工作。省农业厅负责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中央部署,过渡期结束之后再移交相关资料。
  (六)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部门配合,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数据库标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要求,整理土地、房屋、林权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资料,根据国土资源部部署及我省实际,整合建立我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统一基础平台,完成现有各业务数据的转换整合,建立起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督导和指导,努力推动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力争尽快完成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工作融合、平台建设等。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点任务,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时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领导及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为召集人,省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地税局、法制办负责人为成员的省不动产登记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省政府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政策建议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体系、工作融合、信息平台建设及信息数据应用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督促各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三)做好衔接,平稳过渡。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各地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实施统一登记后,新证书投入使用,原来已经颁发的各类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换证,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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