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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电商换市]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嘉政发[2014]46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5
实施时间: 2014-7-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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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电商换市”,扩大电子商务应用,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提升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每个县(市、区)各形成一个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和一批电子商务楼宇,努力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全省比重达到13%以上,网络零售额突破1000亿元,规上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率高于长三角平均水平,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普及率达到85%以上,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额占外贸出口额10%以上,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取得积极成效,基本形成完整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体系。
  二、提升电子商务产业规模
  (一)积极引进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加大电子商务产业招商力度,集中力量引进一批国内外电子商务及配套服务行业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投资建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商业模式新、技术含量高、市场带动作用明显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优先列为市重大产业项目,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加大电子商务企业培育力度,鼓励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依托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技术、商业模式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做大做强。电子商务企业年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按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五年,其中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按50%奖励。
  (三)鼓励实体企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实体企业加快电子商务应用,实现品牌电商化,鼓励在天猫、京东等国内知名第三方平台开设旗舰店、专营店,鼓励实体企业成立独立电子商务企业。鼓励电子商务品牌企业推进产业链整合,实现电商品牌化,鼓励建设线下展示和体验中心,实现网上网下互动融合发展。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实体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
  三、打造电子商务发展平台
  (四)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集聚区)。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差异发展”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业区厂房和设施,经过规划改造,形成一批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超过80%,集商品贸易、信息交换、物流配送、融资支持、人才培训等配套功能的电子商务生态产业园。对经认定的产业园,三年内按照电子商务企业实际使用面积以8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对产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进行补助。产业园投资建设主体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办公、仓储用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一定幅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产业园内电子商务企业年纳税总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产业园运营方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五)打造电子商务特色楼宇。充分利用已建、在建或改建的商务楼宇,通过引导集聚,形成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率超过80%的电子商务特色楼宇。对特色楼宇运营方三年内按照电子商务企业实际使用面积以100元/平方米/年标准进行补助。特色楼宇运营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办公、仓储用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一定幅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特色楼宇内电子商务企业年纳税总额首次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特色楼宇运营方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六)培育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发挥我市服装、纺织面料、毛衫等产业集群优势,引导行业协会、专业市场和龙头企业等主体,搭建行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嘉兴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延伸服务功能。对新建或改建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20%给予投资方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普及电子商务应用
  (七)促进传统产业电商拓市。支持本地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开设“嘉兴特色馆”,对我市特色农副产品进行集中展示、宣传和营销,逐步建立品牌农特产品网上促销体系。支持工业品网络销售,结合产业集群和块状经济特点,加快建设“嘉兴产业带”项目,建立工业品网上批发和分销体系。支持专业市场网络拓市,推进商品市场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支持商品市场发展行业性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大宗商品交易平台。
  (八)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应用。推动嘉兴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开展进出口贸易,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企业竞争力。接轨上海自贸区,依托嘉兴内河国际集装箱码头和嘉兴出口加工区资源优势,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完善电商平台、经营主体、通关监管、退税收汇、仓储物流、快递配送、售后服务等相关配套工作。
  (九)促进居民消费电子商务应用。加强零售业与电子商务的互动发展,发挥实体店的用户体验优势,支持本地商场、超市、便利店等探索发展网货体验店、提货点、配送站和服务中心等业态。推动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业利用电子商务创新营销模式。科学规划并扶持相关企业加快城市社区快递投送等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建设,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完善农村配送网络,提高城乡居民网络消费水平。
  五、完善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
  (十)加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加强对大数据、移动电子商务、物联网等领域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开发与电子商务应用相配套的网店管理、仓储管理、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软件;支持企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等商业模式新、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积极拓展电子商务应用新领域。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产业化研发类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培养。引进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符合条件的享受我市“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嘉兴市重点创新团队遴选计划”和“人才强企”相应政策。支持高校、中职毕业生利用电子商务网上创业,经认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立电子商务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鼓励大专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职业培训,对符合条件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享受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组织实施“111”电子商务专项培训,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电子商务初级培训1万人次、中级培训1千人次、高级培训1百人次。加快形成高端人才与技能型人才有机结合的电子商务人才支撑体系。对纳入“111”计划的专项培训,给予主办方培训费50%的补助,单次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二)提升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能力。加快推进快递物流园区建设,对引进的区域快递物流分拨中心或者区域配送中心项目,优先安排供地指标。支持发展城市电子商务配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与第三方物流合作,鼓励第三方快递物流企业引进设备,加大信息技术投入,提升服务能力。引导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物流配送体系,对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物流配送网络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十三)完善电子商务基础工作。依据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在现有市外经贸专项资金基础上增加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土地、税收等方面政策扶持力度,确保重大项目顺利落地和实施。建立电子商务创业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整合政府、银行、担保、创投等各类资源,为不同成长阶段电商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满足电子商务企业资金需求。强化基础统计工作,由典型企业统计入手,以产业园(楼宇)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全行业统计工作机制。
  (十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加大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协会、龙头企业举办电子商务高端研究与推广活动,举办线上线下联动的商品交易会,加大龙头企业、创业典型和融合发展模式宣传力度,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提高嘉兴电子商务在长三角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实施示范创建工程,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楼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方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荣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举办电子商务创业大赛,鼓励高校、中职学生和市民从事电子商务创业致富。开展“嘉兴市电子商务十大领军企业”、“嘉兴市电子商务十佳创业人物”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奖企业和获奖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十五)各方协作规范发展。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商务、财政(地税)、市场监管、质监、检验检疫、海关、人行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监管职能,通力合作,加强对网上交易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网络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探索电子商务企业网上实名认证制度,搭建质量追溯平台,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中介组织等的作用,引导电子商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附则
  (十六)本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市本级由市外经贸专项资金承担,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扶持政策。
  (十七)本意见自2014年7月5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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