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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接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嘉政发[2014]69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9-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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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步伐,做大做强资本市场“嘉兴板块”,现就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四转一市”工作总体部署,引导鼓励优质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规范经营管理,完善治理结构,培育企业挂牌上市后备资源;支持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融资结构;积极推进国资改革,创造条件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价值创造能力,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带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16年底,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总数达到50家,“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30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达到100家,挂牌和上市后备企业达到100家,股改后备企业达到200家,新增股改企业200家。
  二、工作重点
  (一)着力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1.着力培育后备企业。围绕加快产业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目标,制订符合实际的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深入挖掘优质企业资源,着力培育扶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高成长、高增值企业,确定近期、中期后备企业名单,分类分层开展引导服务。
  2.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规范股份制公司设立。注重引进具有较强实力的专业化战略投资者,优化企业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建立具有战略联盟和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提倡企业实施整体改制,采取分拆设立的公司,要注重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
  (二)加快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1.推进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充分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优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企业上市融资。拓展境外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借壳上市,支持借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至嘉兴。积极鼓励未上市公司进入“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
  2.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利用交易所市场、银行间交易市场、场外市场、私募市场等渠道,大力提高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支持境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我市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的中小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各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模式,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
  (三)持续提升上市公司发展水平。
  1.增强上市公司融资功能。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规范激励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增强再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和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实现低成本扩张。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带动实体经济发展。
  2.发挥上市公司龙头带动作用。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开展产业链两端资源、品牌、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并购整合,增强自身实力,形成竞争新优势,打造产业龙头。充分利用上市公司资源,以资产重组、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源优化整合,支持具有较强实力的上市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发起组建产业并购基金,推动以资本为纽带的强强联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三、政策支持
  (一)税费政策。
  1. 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历史原因,部分无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手续但无争议的土地、房产,依法补办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土地、房产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手续从简并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费用。
  2.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用电、用水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上市公司并购本地其他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经有权部门批准,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已申购的排污容量可由并购企业承继。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到企业上市,企业原按政府规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保留,企业上市后符合现行政策的可继续享受。
  (二)补助奖励。
  1.列入我市股改后备企业名单的试点企业完成股改后,因股改涉及有关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产权(股权)变更、历史留存等产生的新增财政收入,市财政按市级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市本级企业在“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条件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发生实质性交易的再奖励30万元。
  3.市本级企业在境内上市的,由市财政奖励300万元,其中,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奖励100万元、挂牌交易后奖励100万元,按招股说明书投资项目要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在市本级或70%以上投资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再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企业借壳或买壳上市并注册在本市的,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嘉兴市本级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5.企业挂牌和上市过程中享受的政策除企业总部迁至嘉兴市行政区域外,已实施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不予清算收回。
  6.市本级企业所在地政府应结合实际,出台鼓励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的奖励办法。
  四、工作保障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将股改、挂牌和上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市企业股改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协调解决企业改制、挂牌、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等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各县(市、区)要大力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创建省发展直接融资重点示范县。
  (二)提供优质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为企业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配套服务和政策支持工作。市金融办要对股改、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力争实现对接资本市场业务培训全覆盖。市级有关部门要为企业在股改、挂牌和上市过程中需办理的各种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市本级企业申请相关扶持政策,应根据股改、挂牌和上市进程报备相关证明材料,经同级金融办初审,市金融办复审,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兑现。市金融办要做好相关情况通报及数据汇总等工作。
  (三)提升中介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证券中介机构在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引进境内外优质中介机构,注重培养本市中介机构,建立企业与各类中介机构的对接交流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在嘉兴执业的中介机构的监督,开展中介机构信誉评价工作,根据企业需求推荐一批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不断提高中介机构专业化服务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四)加强绩效考评。将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市企业股改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市企业股改、挂牌和上市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比(考核办法另行制订),考评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兴市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和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11〕57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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