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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社字[2010]186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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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地、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实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卫生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青财电传字[2010]01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办法>的通知》(青财社[2010]294号)精神,为加强省财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以奖代补资金按“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实行因素法分配。奖补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以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时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改革性支出。
  第三条【考核分配方法及公式】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的工作进展、实施成效、人口情况及区域间财力差异确定。
  奖补资金按试点批次进行分批考核。对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第一批试点地区采取直接考核奖补的方式,对第二批和第三批试点地区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某地区奖补资金分配额=待分配奖补资金总额×{该地区指标考核系数×该地区财力系数×该地区人口系数/∑(各地区指标考核系数×各地区财力系数×各地区人口系数)}
  指标考核系数根据对各地考核评估结果确定,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政策制定情况。
  1.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包括本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特别是药品销售零加成)的进度安排、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配送要求、落实报销制度等内容。
  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包括合理界定机构服务功能、制定机构设置规划、明确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制定人员配备标准以及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内容。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包括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合理分流、妥善解决安置分流人员,明确社会保障措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包括人员培训、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招聘执业医师等)等内容。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包括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等内容。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政策,包括行政管理、服务质量管理、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内容。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政策,包括科学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等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推进基本医疗保障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内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情况。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特别是实行药品零加成政策情况。
  2.实施效果情况,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是否得到发挥,服务积极性和服务质量是否得到提高,就诊人数是否明显增加,患者负担是否明显减轻,财政补助是否到位、是否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等。
  第五条【考核依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情况以县级人民政府及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制度为依据。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以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送的总结报告,相关统计报表、凭证及抽查或检查结果为依据(详见附表一、二)
  注:附表二由县(市)汇总,连同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填列表一并上报。资金落实情况须附预算资金文件、拨款单复印件。
  第六条【报送时间及要求】报送时间:第一批试点地区在2010年11月15日前上报,第二、三批试点地区上报时间另行通知。第一批试点县(市)医改办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向省财政厅和省医改办报送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各县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及实施情况,并附相关文件。逾期未上报的,将取消参评考核资格。
  第七条【监督检查】奖补资金必须直接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执行中将对有关报送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抽查或检查结果与报告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奖补资格或收回奖补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附则】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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