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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行字[2008]34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4-17
实施时间: 2008-4-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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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地、市财政局、教育局: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自2006年实施以来,在中央的大力支持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改革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政策落实不够理想;免费教科书政策覆盖面较小,尚未做到循环使用;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仍然偏低;高寒边远地区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落实困难等。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财教[2007]337号)精神,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参照各地现行政策和生活水平,提高西宁、海东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执行。具体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即: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享受该补助的学生的比例和人数,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对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按照省级财政60%,县级财政40%的比例共同分担。牧区六州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仍按《青海省六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教计[2007]30号)规定执行。
  二、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同时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为保证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质量,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循环使用教科书书款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教科书的补充更新。
  三、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基准定额
  从2007年开始,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小学低于150元或初中低于250元的,分别提高到150元和250元(其县镇标准相应达到l 80元和280元)。
  2008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两年将基准定额落实到位,2008年和2009年,每年落实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与基本定额差额的50%。省级与地方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关于青海省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06]164号)规定执行。
  四、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
  从2007年起,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价标准,由原来每平方米800元提高到1000元。省级与县级的经费分担比例仍按《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行[2006]185号)规定执行。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五、做好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资金安排工作
  此次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州、县分级负担,州、县负担部分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确保各级政府应承担的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加强领导,细化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细致地做好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界定等政策的落实和管理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实施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的管理工作。要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校的管理水平,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坚决清理和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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