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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建字[2008]468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08-5-14
实施时间: 2008-5-1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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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地、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财建〔2007〕8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青海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
  青海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财建[2007]861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包括未利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省级分成部分和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部分。
  第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全省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开发,并落实到项目。
  第六条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按照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方式对基本农田进行田、水、路、林综合整治,以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面积,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第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是指完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加强耕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动态信息制度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更新,耕地信息与基本农田动态监管系统及网络建设、耕地与基本农田核查、土地规划、土地划区定界和地价档案管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耕地开发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基本农田示范区保护标志日常维护、更新,基本农田后续管护。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按照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土地整理手段,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农用土地)进行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和水土保持,以及对历史遗留生产建设项目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开发、复垦,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和持续利用。
  第九条 耕地开发是指按照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第十条 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耕地开发项目的支出范围包括组织、实施、管理、验收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耕地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和不可预见费。各项费用预算应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下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点,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申请指南,指导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申请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承担单位隶属于县级的,州(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本地区项目筛选后,联合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预算建议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州(地、市)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按项目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对项目预算建议进行初审。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并按照审核后的预算额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请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后期维护工作;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按程序办理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经确定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预算,按现行财政体制逐级下达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按季编制项目进度及财务报告,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由州(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标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缴回省财政。
  第十九条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决算批复办理资产交付和结算工程尾款,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完工项目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费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实施单位截留、挪用、坐支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财政部门将立即停止项目拨款,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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