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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14]10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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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2014-2023年)和《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现就金融支持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重大意义
  (一)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是新疆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是治疆任务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在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任务十分繁重的形势下,必须把促进就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突出解决好各族群众就业特别是南疆各族群众的就业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意见》精神,中央和自治区鼓励在新疆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是扩大就业、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战略,有利于大规模扩大企业就业,有利于发挥新疆传统产业优势,有利于各族群众融入现代文化、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有利于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有利于民族传统服饰文化继承与创新、展示新疆的时代风采,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精神,把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作为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发展经济,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集中力量、整合资源,以务实有效的行动和措施加快推进我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二)各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新疆纺织服装产业作为鼓励支持对象,不受各银行总行对纺织服装行业融资总量的限制,争取各银行总行对在疆分支机构给予适当的信贷审批授权。各金融机构要坚持规划先行、科学有序,从实际出发,着力加强对基础设施和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支持阿克苏、库尔勒、石河子纺织工业城与重点纺织服装工业园区和乌鲁木齐纺织服装贸易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重点纺织产业园区和南疆四地州就近就地标准厂房建设。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确保政策发挥应有作用。
  二、加大对纺织服装产业的信贷支持,拓宽纺织服装产业融资渠道
  (三)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疆分支机构,要积极向各自总行争取对新疆的纺织服装产业采取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在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方面给予专门的信贷政策支持,确保年度信贷增速适应纺织服装产业发展需要。
  (四)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纺织服装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大对技术水平高、生产工艺先进、经营管理能力强的大中型纺织服装企业和纺织服装产业规划确定的“三城七园一中心”以及纺织服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信贷支持。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企业和项目,要及时高效保证信贷资金供给。对纺织服装产业中辐射拉动作用强的骨干重点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单独或者银团贷款模式加大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有竞争力的中小纺织服装企业,鼓励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银行差异化竞争,合理确定贷款的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对基本面好、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较好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的信贷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把对企业解决就业人员多少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支持的参考。
  (六)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引导,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确保全年纺织服装产业贷款持续增加,特别是对“三城七园一中心”,原则上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积极完成目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机构、业务、高管准入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绿色通道。
  (七)加强窗口指导,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纺织服装产业的倾斜力度,积极争取优惠利率贷款政策。
  (八)综合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将更多信贷资金投向纺织服装产业。
  (九)积极推动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支持纺织服装产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债务融资发展,提高债券融资在纺织服装产业融资中的比例。
  (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创新,发展符合纺织服装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提供符合纺织服装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纺织服装企业的信贷需求,对于满足小微企业信贷条件的,积极主动提供小微企业信贷服务。
  (十一)鼓励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主设计专项理财产品,分支机构通过总行发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方式,拓宽纺织服装企业融资渠道。
  (十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纺织服装企业自主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进步。可采取专利权质押、融资租赁等方式,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创新、引进和吸收成长性好、成套性强、产业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和重大设备。积极开办贸易项下的贸易融资、保理等业务,为纺织服装企业出口、技改研发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支持。
  (十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现行法律允许、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有效管理控制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如试点开展核定货值质押融资、买方付息票据贴现等业务,并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信用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十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针对纺织服装企业财务特点,积极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现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纺织服装企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为其提供各种信用便利。
  (十五)着力强化对纺织服装产业的财务顾问服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自身在信息、人才、信誉等方面的优势,收集和整理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以及国内外纺织服装产业信息等,提供给纺织服装企业客户,并结合纺织服装企业特点,提供专业的财务建议和资金管理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十六)积极争取中央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新疆纺织服装产业给予差别化金融政策,对新疆纺织服装产业的信贷规模、业务准入、不良贷款容忍度、不良贷款核销、利率标准等方面加大倾斜。
  (十七)纺织服装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融资平台的,适用执行“三个特别允许”政策(即特别允许发放项目前期贷款、特别允许发放周转贷款、特别允许放宽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
  三、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多元化融资
  (十八)加大拟上市纺织服装企业培育力度,给予挂牌、上市培育相关优惠政策。将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纺织服装企业纳入“自治区百家重点培育成长性企业”计划,通过动态培育、政策支持和资源优先配置等,加快推动企业成长,培育更多的优势企业达到挂牌、上市条件,促进产业升级。
  (十九)积极引导纺织服装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重组,推动纺织服装产业优质企业资源整合,完善产业链条,提高核心竞争力,不断做大做强。
  (二十)积极鼓励纺织服装产业龙头企业多方式融资。大力支持纺织服装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积极发展符合纺织服装产业中小企业特点的集合债券、私募债、定向证券,努力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满足纺织服装产业的融资需求。
  (二十一)加快推进新疆棉花交易中心建设工作。引导涉棉企业和纺织服装企业主动利用要素交易平台尽快做大做强,促进棉花、纺织服装产业就业,支持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新疆棉花及棉副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定价权与话语权。
  (二十二)引导纺织服装企业利用棉花现货交易市场及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加强新疆纺织服装企业现货、期货知识培训工作,提高纺织服装企业参与现货、期货市场的程度,推动郑州商品交易所在新疆设立棉花交割库,充分利用现货与期货市场联动,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锁定棉花成本和收益,规避经营风险。
  (二十三)引导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法律允许、风险有效管理控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贷款抵押方式,积极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及上下游行业中的小微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和融资担保服务,拓宽纺织服装企业的融资渠道。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应制定由政府主导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当地重点纺织服装产业项目提供支持的相关办法。
  四、充分发挥保险对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保障支持作用
  (二十四)加强对纺织服装产业及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的保险保障支持。积极开发针对纺织服装产业链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大力发展产品质量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企财险、货运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业务,不断提升保险服务水平,为纺织服装产业投资、生产、加工、运输、出口贸易等方面提供多层次广覆盖的保险保障服务。积极推动信贷保证保险发展,创新经办模式,为纺织服装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二十五)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机构积极传递和推介纺织服装产业引资需求。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多渠道投资纺织服装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纺织服装企业。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
  (二十六)建立新疆纺织服装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形成政府、银行和企业共担风险机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减轻银行贷款风险压力,调动金融机构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积极性。
  (二十七)对纺织服装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以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纺织服装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有效防范和控制纺织服装产业信用风险
  (二十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纺织服装企业经营状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信息互通机制和联合预警机制。对纺织服装产业关联企业贷款,要密切关注客户的多元化经营、高速扩张、其他产业经营亏损以及涉及民间借贷等风险因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确保贷款集中在核心企业。切实加强对国内外经济走势和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状况的前瞻性判断和预测,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同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流程。
  七、做好金融支持纺织服装产业的服务保障工作
  (二十九)自治区金融办要会同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指导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金融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同时,建立金融支持纺织服装产业信贷数据等信息月度报送制度。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化本单位支持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三十)建立“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重点企业目录”。筛选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带动就业强的纺织服装企业进入目录库,积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并作为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支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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