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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4]4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3-13
实施时间: 2014-3-1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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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1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我省煤矿生产经营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深入落实《意见》。切实调整煤炭产业结构,科学调控煤炭总量,抑制煤矿超能力生产;淘汰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和落后产能的小煤矿,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调动各方面力量,为煤炭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具体工作
  (一)科学调控煤炭总量
  1.控制增量。停止核准海西、海北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现有灾害严重的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生产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安监局负责)
  2.优化存量。立足青海实际,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入手,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关闭超层越界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各产煤州市政府、省安监局、省经委负责)
  3.抑制超能力生产。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和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建立煤矿产能登记及公告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具体考核和惩处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定期公布处罚结果。(省经委、省安监局,各产煤州市政府负责)
  4.加快结构调整。有效整合资源,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以大型企业为主体,在大型煤炭基地内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
  5.清理各种违规涉煤收费。按照《意见》要求,对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
  (三)提高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水平
  6.加强市场供需分析。要按照市场供需情况,依法有序组织生产,严禁私采乱挖和超层越界开采;加强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和资源储备,延长矿区服务年限。(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7.强化企业内部精细化管理。各企业要压缩非生产性支出,合理控制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内控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保持矿区和谐稳定和煤矿安全运转,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一线职工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省经委、省安监局、各产煤州市政府负责)
  8.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要发挥行业组织在自律管理、统计监测、信息发布、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研究制订标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省经委负责)
  (四)营造煤炭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9.解决老矿区、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原国有煤矿承担的社会职能中,已分离转移至地方的学校、公安等机构的运转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尚未分离的其他办社会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移交。解决原国有企业破产煤矿遗留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及社会化管理、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
  10.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亏损严重且扭亏无望的煤矿,依法及时关闭破产。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矿区循环经济,加快建设一批煤电一体化项目。(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1.强化监管考核。推动煤炭企业与用户签订中长期煤炭合同,加强煤炭行业与制造业规划及生产运行的配套衔接。及时调整完善企业考核机制,积极促进煤炭市场正常流通。(省经委、省国资委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落实具体的配套措施和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产煤州(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煤矿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分工,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全面推动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各项工作。建立以省经委为牵头单位的煤矿生产重大问题议事协商制度,及时研究处理煤炭行业生产运行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各产煤地区要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煤炭企业严格按照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和生产能力生产,引导煤炭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水平,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经营秩序,为煤炭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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