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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促进广告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4]13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14
实施时间: 2014-9-1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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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4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工商局 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振兴文化产业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广告业健康发展,助推青海经济升级版、大美青海升级版和民生改善升级版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知识、技术、人才密集的特点,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塑造品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广告市场环境逐步好转、秩序持续规范、广告经营额不断增加。截至2013年底,全省广告经营单位730户,从业人员4727人,广告经营额4.5亿元。但是,广告业总量少、规模小、竞争力不强、区域发展不平衡、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不高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省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广告业整体水平,推动广告业健康发展,是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加快信息交流、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我省特色优势产业以及文化、体育、影视、媒体、信息、会展、创意、中介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落实省委提出“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战略任务的必然要求。
  二、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管理与服务并举,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完善体制,健全机制,大力培育和发展壮大广告业市场主体,调整优化广告业结构,加快构建广告业公共服务管理体系,着力营造广告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培育发展一批具有带动力和影响力的广告经营企业,促进广告业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广告创意、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整体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健康发展的广告业发展体系。到2020年,全省培育1—2户具有国家二级广告经营资质的企业,3户以上国家三级广告经营资质的企业,打造2—4户广告行业著名品牌,建设1处广告人才培训和实践基地,广告经营额年增长保持在10%以上。
  三、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重点工作
  (一)提升广告业核心竞争力。推进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广告人才、智力、资金技术、信息等向产业园区合理流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动广告业转变发展方式,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参股、兼并、收购、加盟等方式,整合广告资源,扩大市场份额,培育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先进技术、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的大型广告企业。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加快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对资质好、经营规范的中小型广告企业进行扶持。引导中小型广告企业在人才、资源、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横向联合和专业协作,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布局,形成大、中、小企业优势互补的广告业新格局。
  (二)增强广告业服务发展能力。积极鼓励广告企业申报国家级资质,开展争创品牌活动,大力提升广告企业整体竞争实力。鼓励和支持广告企业积极申报认定国家一级、二级、省一级资质,提高广告业资质水平。通过承包代理优秀企业、优质产品的包装、设计和宣传推广,将广告业发展融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推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提升广告业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引导广告企业积极参与省内品牌企业形象宣传、产品包装的策划、设计和推广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三)大力培养引进广告创意制作人才。要统筹推进广告创意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意培训、评价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广告业关键技术和前瞻性技术开发;支持高等院校强化广告专业学科建设,建立具有青海特色的广告创意人才培养基地;为广告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在广告企业建立培训实习基地,重点培养广告专业人才的创意创新能力;广泛开展广告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我省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引进省内外、国内外优秀广告人才智力。
  (四)提高广告创意制作水平。重点扶持发展广告创意、策划、制作企业,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意策划活动,建设广告人才培训和实践基地,不断提升广告从业人员创意、策划、设计、制作水平。把新兴媒体广告作为广告行业新的增长点,充分发挥楼宇、网络、手机、LED显示屏等受众集中、传播高效的优势,拓展广告媒体发展空间。提升户外广告品质,推进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体的联动发展,加快形成发布、展示、推广、反馈等功能高效互动的新兴广告传媒集群。促进民族文化元素与广告设计相结合,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广告产业融合发展。
  (五)加快公益广告业发展。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公益广告建设,鼓励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整合和利用各类资源提高公益广告的刊播比例,发挥公益广告在传播社会文明、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和培育良好道德风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构建公益广告投入长效机制,鼓励开展公益广告学术研讨,建立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
  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税费支持力度。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享受国家和我省给予的其他税收优惠,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广告业发展。
  1对广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未列入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企业或者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广告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广告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广告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广告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服务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加大多渠道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广告企业发展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探索开展广告企业股权质押、债券质押、动产抵押以及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帮助广告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广告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我省依法开办广告企业,外资广告公司兼并、控股省内广告企业设立新的广告公司,可不受经营年限限制。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支持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扶持效益良好的广告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树立青海广告企业品牌。认真执行《青海省省级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对每年做出突出贡献的广告企业和广告人才进行表彰奖励的措施。
  (三)加大人才培养支持力度。鼓励广告企业为高校广告专业学生实习和见习积极提供条件;鼓励广告企业与高校联合建设工作室和广告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鼓励国内专业教育机构采取多种合作方式与省内高校、企业共同开展广告职业培训;充分发挥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组织广告论坛与讲座,开展与外省(市、区)交流与合作,加强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鼓励和支持广告从业人员参加全国广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努力提高广告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鼓励和支持广告从业人员加强理论研究,开展业务实践,其优秀学术文章和作品列入“青海新闻奖”评选。
  (四)加大品牌建设支持力度。借助“大美青海”品牌带动广告业发展。鼓励广告经营单位依托我省独特高原自然生态、历史文化、民族风情、品牌特色等资源优势,积极参与“青洽会”、“藏毯会”、“环湖赛”、“清食展”、“特色品牌推介会”等大型招商及赛事活动,逐步提高广告策划、制作、发布水平。支持广告企业加强商标、字号等品牌的管理和运作,通过商标注册、专利发明、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等方式,提升品牌运营能力。鼓励广告企业及时为创意成果办理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和专利申请。加强创意无形资产的应用和保护,提升创意无形资产价值。广告企业对申报成功的注册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依照《青海省品牌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2〕1266号)的规定,分别给予奖励。
  (五)加大公益广告发展支持力度。鼓励政府职能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公益广告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鼓励各种广告媒介积极联系政府职能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和刊播;电视、广播、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益广告发布量不得少于其发布商业广告总量的3%,加大公益广告发布的力度和密度。建立政府公益广告采购制度。对企业的公益广告投入,经核实认定为公益性捐赠后,依法享受税前扣除。财政部门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加大对公益性广告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公益广告发展。
  (六)加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加强产业发展政策和广告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积极促成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相关政策和制度,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建立科学的广告业调查统计制度,完善广告业调查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统一广告业统计口径,特别是广告业相关产业要纳入广告业统计,为广告市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服务,引导广告业规范健康发展。
  五、营造良好的广告业发展环境
  (一)建立和完善广告监管机制。按照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大力推进广告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健全广告监管和综合治理机制。落实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工商部门履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构筑整治防范虚假违法广告体系。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监管并举,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通过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广告监管效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强化广告监管和行政执法。围绕媒体广告发布这一关键环节,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查处违法广告案件为手段,把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对违法违规广告责任者的诫勉力度,严格执法办案,落 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发挥查办广告案件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惩戒威慑作用,增强广告从业者的社会责任感,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建立虚假违法广告预警机制。加强广告发布行政指导,积极开展广告法律法规咨询活动。加强广告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广告监测机构,建立广告监管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曝光虚假违法广告,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强化教育和警示,及时消除虚假违法广告负面影响,提高社会公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四)拓展户外广告发展空间。依法将户外广告业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统一规划管理。支持户外广告公开招标经营,鼓励采用新设备、新科技和新工艺丰富发布形式。探索和完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户外广告设置和内容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得擅自破坏和拆除,在有效期内,必须拆除的要给予相应补偿。对未经批准,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要依法拆除。
  (五)健全广告企业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与合同履约经营行为的监督,建立诚信经营数据库,定期对其诚信度进行测评。规范广告经营秩序,实行失信惩戒及市场退出机制,提升广告行业诚信度。
  六、加强对广告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高度认识促进广告业发展对推动我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把促进广告业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积极协调工商、发改、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广告业发展的研究,制定促进广告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工商部门作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制度,指导和协调广告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组织落实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财政、税务、文化新闻出版、商务、经信、广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制定和落实广告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广告行业协会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落实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职能。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加速行业协会的发展。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深入开展行业调查课题研究,积极反映行业诉求,提出并贯彻产业政策,提出并实施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协调和平衡广告市场主体的利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广告行业规范化建设,制订并推广各类媒体广告发布及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行为的标准等制度;加大广告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广告信用记录机制,定期对广告企业开展评估,规范市场行为;开展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推进我省广告业转型升级,不断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4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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