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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4]16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0-8
实施时间: 2014-11-8
法规类型: 兼并破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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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加快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一)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落实国家提高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的规定,通过提高标准、规范行业准入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青政〔2014〕10号),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转型转产。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二)推进重点行业兼并重组。以产业发展的重点关键领域为切入点,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加强管理创新,实现做优做强。电解铝行业以构建水(煤)电—铝—铝合金—铝加工一体化发展模式为重点,通过资本层面的兼并重组,培育较强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链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一体骨干企业。铁合金行业积极引进国内外优势企业及先进技术,鼓励省内龙头企业,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结合产业布局、产品类型加快整合重组,形成若干家国内行业领先的大型企业集团。水泥行业以优化产业区域布局为目标,统筹资源、能源、环境、交通和市场等要素,支持省内外骨干企业整合重组我省企业,支持兼并重组上下游关联企业,大力发展散装水泥,整合发展与合理布局粉磨站、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及建筑预制构件产业。光伏行业以构建完整光伏产业链为目标,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光伏制造、光伏发电企业集团。钾肥行业以提高钾回收率和产品品位技术改造为主要方向,引导优强企业发挥技术和资本优势进行资本重组,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实现资源、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煤炭行业以加强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为抓手,推进矿区企业重组整合,提高煤炭资源利用率和环境保护水平,支持我省煤炭工业与化工、冶金工业融合发展。乳制品行业根据省内区域特点,合理布局奶牛养殖、乳制品企业,避免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合理经营规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乳制品企业。生产性服务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措施,引导企业向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以及有条件的城镇等区域集聚,围绕全产业链的整合优化,实现服务业与工业、农业等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支持企业剥离物流、维修等资产,培育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物流企业和2—3家具有人才、装备优势的维修企业,构建备品备件、产成品储备、调运、供给、信息于一体的大流通服务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立足于发挥国有资本功能和整体效率最优化,引导国有资本向生态保护与治理、民生公益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资源开发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根据园区发展需要,引导国有资本参与园区建设、发展,发挥骨干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在发展成熟和步入正轨后,国有资本适时退出,或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完全竞争领域和市场竞争较充分的领域,国有资本一般不再以独资增量方式介入。建立健全国有资本退出机制,加快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重组和退出步伐。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制度,加强兼并重组的中长期业绩考核。(省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四)引导企业开展跨省跨国并购。积极融入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光伏、有色金属、盐湖化工、藏毯、民族服饰等产业,开展省外、国外企业兼并重组,并购省外、国外优质资源,主动参与国内外产业分工,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指导企业制定跨省跨国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依据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规定,进一步放宽境内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9号令),优化国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鼓励和支持外省企业、外资企业参与省内企业的兼并重组。(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配合)
  二、加大要素资源配置支持力度
  (五)完善土地管理。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优先收储企业因兼并、重组、搬迁等退出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企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用,可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并加大支持力度。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经市(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兼并重组企业新扩建项目、异地搬迁改造项目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依法优先保障用地。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9号令发布)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兼并重组企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六)加大矿产资源配置支持力度。支持兼并重组企业依法申请取得勘查资质、开展地质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市场招标中,在同等条件下,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和资源精深加工项目,可优先取得矿业权;对开发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精深加工项目,资源就地就近加工转化,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且矿山布局及开采总量符合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节能减排环保要求的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矿业权。(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七)落实环境容量资源。在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按照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各地区环境容量指标应优先支持重点兼并重组企业的项目建设。兼并重组企业对照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关减排部分,可在“十二五”规划期内,通过等量置换,作为其新增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兼并重组企业要落实环境保护部等部委相关规定,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三、落实财税政策
  (八)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关闭小企业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用好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对兼并重组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资源精深加工的项目,各级财政在工业项目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支持。对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小企业的企业,优先落实国家的奖励和补助政策。对省(境)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在我省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且在省内纳税的,省内纳税骨干企业成功并购境外或省外高新企业的,或重组后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的企业,从支持工业“双百”、企业创新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后三年内净增加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兼并重组企业作为奖励。(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及今后新出台的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配合)
  (十)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到2020年上缴比例不低于30%。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将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重点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推进兼并重组、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四、改善金融服务
  (十一)引导银行优化信贷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引导商业银行探索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股权质押以及产业链融资等金融创新。落实《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鼓励省内各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延长贷款期限,实行优惠贷款利率。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合理分散信贷风险;运用信托计划、委托贷款等方式扩大兼并重组资金来源。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支持。(省金融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配合)
  (十二)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丰富并购支付方式。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的发展,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省金融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青海证监局配合)
  五、健全体制机制
  (十三)简化审批事项。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对市场机制能够调节事项的相关审批,不再对项目市场前景、资金、技术等企业自主决策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企业兼并重组依法保留的审批,建立透明公开的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并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能评、环评、安评等手续,在生产经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允许直接变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十四)优化办理流程。强化部门联动,推行并联式、“一站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落实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有条件地淡化行政审核和减少审核环节,实行差异化审核制度安排。围绕简便、透明、高效和降低成本的目标,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组,不实施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允许交易各方自主协商定价,简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简化申报文件,缩短审核期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为使变更手续高效便捷,并保存权属证明中重要的历史信息,可直接在原权属证明上标注变更并盖章确认。支持企业采取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方式兼并重组,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股东出资份额。对相关企业转产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便捷的行政服务。对兼并重组重点项目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十五)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培育和建立包括产权市场监管部门、产权交易机构、产权经纪机构的多层级产权市场体系,促进产权顺畅流转。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根据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使用标准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12号),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率。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着重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证监局配合)
  (十六)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清理和废止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明确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产值等统计数据的具体分配方式,妥善解决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发展总部经济,支持企业将总部设在省内市(州),生产地可分散在州县。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对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在总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合理分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十七)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国防科工相关领域。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放宽民营资本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工商局配合)
  六、完善服务和管理
  (十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实现与国家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与互联互通。定期报送本地区年度和季度企业兼并重组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支持资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平台等中介机构发展。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会组织在信息沟通、产业联盟培育、行业自律管理、企业与职工诉求反映等方面的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加强企业兼并重组的统计信息工作,整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信息资源,畅通统计信息渠道,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兼并重组信息服务。(省统计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配合)
  (二十)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妥善处理企业兼并重组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和落实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逃废银行债务,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严厉查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转岗转移和再就业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并尽可能留用被兼并企业职工。企业在实施兼并重组前,要及时缴清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妥善解决职工社会保障待遇。原企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避免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允许国有企业拿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用于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青政〔2014〕10号)精神,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将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在提升就业技能、支持自主创业、强化就业援助、加强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地做好兼并重组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劳动关系处理、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就业扶持、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促进职工再就业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七、抓好组织实施
  (二十二)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充分发挥省级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作用,积极协调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机制中发挥好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要积极协调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并建立情况报送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和服务,各市、州内的兼并重组由市、州政府负责,跨市、州的兼并重组由省相关部门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配合)
  (二十三)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为兼并重组企业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要形成工作合力,把企业兼并重组与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业转移、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完善行业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体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结合起来。要找准工作抓手,研究通过试点引导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和产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及各市、州政府配合)
  本规定自2014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7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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