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流通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2014]3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8
实施时间: 2014-7-8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19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8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提出的“坚持正确方向、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打造‘三区’、建设全面小康”的战略任务,进一步深化流通业改革,促进流通业方式转变,着力解决制约流通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不断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我省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深化流通业体制改革
  (一)推进政策引导与扩大试点。出台青海省餐饮业发展指导意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粮食应急网络体系建设规划。争取将西宁市列为全国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海东市列为全国肉类蔬菜追溯体系试点,逐步扩大覆盖面。
  (二)加快职能转变。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协调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加快流通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建立商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2014年取消和下放现有审批事项的80%,并向社会公开。清理市场经济活动中有关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规定。健全完善全省商务行政管理体系,在市州、县政府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商贸流通工作力量。
  (三)规范商贸流通市场秩序。全面推行商务综合执法,继续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消费环境。加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
  二、加快城乡流通体系建设
  (四)推进城镇社区便民网点建设。按照城镇社区地理位置、人口状况、交通条件等综合因素,科学编制商业网点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统筹考虑人均商业网点面积、服务功能和服务半径,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各市州、县(区)政府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按每千人不低于15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保障社区居民基本生活的商业网点,由专门机构或经招投标确定的经营主体运营管理。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商业服务机构。
  (五)完善农牧区流通体系。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放心肉”工程、“药品物流配送”、“放心粮油”工程等,支持重点流通企业向农牧区延伸经营网络。到“十二五”末,农家店覆盖100%的乡镇和85%的行政村,“放心肉”和“药品物流配送”分别覆盖95%和80%的乡镇。
  (六)加大市场建设力度。重点支持西宁、海东、格尔木、德令哈、玉树等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在州、县改造和建设一批农贸市场。积极推广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校对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采取公建、代建、产权回购、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对现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鼓励各市州政府建设一批公益性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直销肉菜店。
  (七)加快商贸物流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全省物流节点城市布局,分批建设商贸物流节点城市(镇)。将西宁市建设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性物流节点城市,将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玉树市、恰卜恰镇、西海镇、隆务镇、大武镇、碾伯镇、平安镇、川口镇、桥头镇、浩门镇、多巴镇等建设成为省级物流节点城市(镇),加快形成全省商贸物流网络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将朝阳物流园区建设成为我省“无水港”和国际电子商务口岸,将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建设成为集货物集散、商品配送、保税仓储、信息服务、快递业务等综合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国际物流中心,将西宁城南、海东工业园区分别建设成为藏毯集散地、轻工业加工物流集散地。加快推进综合保税区建设。逐步开放格尔木、玉树、祁连机场为航空口岸,在格尔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陆路口岸,发挥陆路口岸物流中转功能。逐步探索铁海、陆海联运方式。
  (八)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广西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模式,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社区、学校、厂矿等地设立回收站点。通过引进资金技术、企业联营、政策扶持等方式,力争到“十二五”末,培育10家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全省主要再生资源产品回收率达到70%。
  三、完善市场供应体系
  (九)健全商品储备制度。全面落实《青海省肉类及蔬菜储备工作方案》,健全重要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商品储备制度,加快改造、建设冷链设施,完善储备投放机制,动态调整重要商品储备品种和规模,定期监控重要商品库存状况。
  (十)强化市场监测预警。增加市场监测样本企业数量,优化样本结构,增强样本企业代表性,逐步完善覆盖全省的城乡市场监测体系。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市场预期,促进市场健康运行。
  (十一)增强市场调控能力。采取政府适度投入、企业积极参与的方式,组建国有控(参)股流通企业,培育具有集中采购、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大中型农副产品经营主体,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四、培育市场流通主体
  (十二)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鼓励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发展连锁经营和便民服务网点,提高行业集中度和组织化水平。
  (十三)扶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以西宁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不断扩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服务体系,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十四)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加快朝阳物流园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加强与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合作,鼓励其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开展网络营销,推动批发零售、农产品流通、中小企业、社区服务、跨境贸易等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依托线下实体、供应链优势开展电子商务。
  (十五)加快培育A级物流企业。加快实施《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鼓励物流企业积极参与A级物流企业评比认定。对被认定为A级的物流企业优先在税收、融资、土地、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到“十二五”末,培育不少于15家A级商贸物流企业。
  (十六)加强商贸流通企业跨区域合作。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引进、吸收先进流通模式、经营理念和营销方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利用现有资源“走出去”,支持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流通企业到境内外建立营销网络或“青海精品之窗”,对销售额和营业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定额补助。引导外贸企业扩大生活必需品、先进技术设备等进口规模。
  五、扩大消费市场规模
  (十七)发展基本生活服务业。加快西宁市、海东市、海南州、格尔木市家政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全省的家政服务网络。不断拓展居民生活服务领域,大力促进文化、旅游、健身、休闲、养老等服务消费。鼓励发展大众餐饮、品牌餐饮、特色餐饮,推进餐饮业连锁经营。支持全省主要旅游城镇建设特色美食街和美食广场,培育餐饮业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出台餐饮业评级认定标准,促进青海老字号餐饮业的保护和发展。
  (十八)积极培育消费热点。抓住节假日、民族节庆和网购消费等热点,依托省内大型展会和重大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大中型商贸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促进活动。继续举办青海商品大集,积极开拓省外市场,扩大本地产品销售。
  六、加强政策保障
  (十九)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市州、县(区)应将流通设施用地选址纳入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划区、工业集中区或产业园区。鼓励利用原有的老旧流通设施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有偿供应,对于重点流通设施建设,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政府对旧城区改建需搬迁的流通业用地,在收回其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按照市场价格有偿供应,对重点流通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用地。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提供流通业用地。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内建设的流通业仓储项目等工业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在有效和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对纳入政府鼓励类流通业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依法保障用地。
  (二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扶持政策。省财政应逐年增加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和扩大消费专项资金。各市州、县(区)财政也应建立相应专项资金,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不断扩大社会资金投入总量。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流通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名优特产品走出去开拓市场,扶持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品牌餐饮、老字号认定、连锁和特许经营、会展业等发展。
  (二十一)健全金融支持政策。加大流通业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地方财政和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建立财政和保险共同参与、符合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特点的担保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流通业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特点,创新金融配套产品服务,开展动产、商铺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发展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小额信贷等业务。给予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贸流通企业信贷优惠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鼓励和支持其发行各类债券、股权托管、质押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加大对大型流通企业的上市培育力度,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通过境内外上市、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实现企业做大做强的目标。
  (二十二)完善税费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流通业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落实国家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国家审批的试点范围,享受营业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落实蔬菜等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政策、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营业税政策和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对公益性流通项目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和城市共同配送车辆通行和停靠政策,鼓励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
  (二十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全省加快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省商务厅为牵头部门,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全省流通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健全流通管理体制,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的流通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立网络销售统计体系,不断提高流通统计数据质量,为流通业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本《政策措施》自2014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 浙财企字[2006] 2006/1/1
关于印发《2015年流通业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 2015/3/20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促进我省流通产业发展的实 2013/9/2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专项 浙财企[2010]22 2010/7/16
《流通业商品分类与代码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2015/12/30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流通业项目建设用 皖商流通[2014] 2014/8/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 陕政发[2013]28 2013/7/6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征求《关于开展浙江省流通业综合改革试 2014/4/9
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09年流通业和服务业财政 川财外[2009]11 2009/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