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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2015]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9
实施时间: 2015-2-19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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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加快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社会融资规模、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取向,健全资本市场发展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末,基本建成功能齐全、层次分明、运行有序、良性循环的资本市场体系。力争全省在境内外上市(含借壳)企业达到16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30家,在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达到400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三)加快多层次股票市场建设。
  1培育后备企业。进一步健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通过梯队管理、分类指导、重点培育、集中培训、宣传引导等方式,促进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转变经营理念,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进有资质、信誉好、专业强的中介机构帮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进程。组织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与企业对接,通过市场力量推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2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合作,坚持重点培育、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新三板”上市挂牌,并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3扶持区域股权市场发展。积极挖掘、鼓励和引导省内企业到区域股权市场挂牌。支持青海股权交易中心创新业务,积极发展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委托贷款、私募债、资产证券化、股权转让与托管、私募产品交易转让等业务,为企业融资提供平台和服务。
  4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快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延长产业链,打造行业龙头企业。引导后备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夯实上市挂牌基础。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借壳上市。
  5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结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和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再融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有效化解经营风险。关注支持高风险公司恢复持续发展能力。
  (四)积极发展债券市场。
  充分利用债务融资工具,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加快培育发债主体,鼓励和支持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度高的大中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实现结构优化和规模扩张、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等,扩大直接融资。鼓励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在各自法定经营范围内开展债券发行、承销和结算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发掘基础资产项目,重点推动企业资产证券化。
  (五)规范发展各类交易场所。
  鼓励、支持各类交易场所依法运作、合规经营,在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强会员管理,拓展业务领域。推动省内外知名交易所与我省有色金属、盐湖化工、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交流合作,积极探索推出具有区域特色的有色金属、盐湖化工及农畜产品交易品种等。探索推进碳汇交易、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探索设立富有我省特色的土地、草场、林地、水资源及中藏药生物制药等生产要素交易平台,丰富要素市场类型,做大交易规模。
  (六)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在聚集社会资本、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积极推进股权资本化、智力资本化、资产证券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吸引省内外各类资本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支持省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省企业,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带动地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七)发展期货市场。
  鼓励境内外期货公司来我省开展期货业务。鼓励我省能源、有色金属、农畜产品等行业的企业,积极利用期货工具规避风险。加强与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等机构的合作交流,研究推动增设无机盐等期货品种。
  (八)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证券经营机构落户我省。支持省内证券公司增强资本实力,通过创新产品、增设网点,加快向综合类券商转变,提升专业服务效能。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提高执业水平,增强差异化、专业化的资本市场服务能力。加快培育金融资讯信息服务机构。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和诚信档案,逐步形成机构集聚、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多层次资本市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推动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
  (十)落实支持政策。
  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和《青海省深入推动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4〕30号)中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政策,提高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加强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项目等支持。
  (十一)加强交流合作。
  积极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大型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人才、智力、项目、专业服务等方面争取更多支持。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围绕我省资本市场发展开展专题研究。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资本市场知识教育和社会公众的普及教育,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二)防范市场风险。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风险控制,逐步建立健全我省资本市场的社会信用制度和体系。要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监控体系,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各类非法证券活动,共同防范、及时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四、其他事项
  (十三)本实施意见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1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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