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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甘政发[2014]11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10
实施时间: 2014-12-10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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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省属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推动我省现代保险服务业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的重要作用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功能作用,立足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切实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争取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的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和服务支持。
  二、积极发展“三农”保险
  (一)推动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立足省情实际,不断扩大玉米、小麦、马铃薯、青稞、能繁母猪、奶牛、牦牛、藏系羊、棉花和森林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覆盖面,推动油料作物、育肥猪等国家政策性补贴险种在我省落地,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积极争取将中药材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补贴目录,为我省“陇药”发展提供保障支持。
  (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在总结中药材和畜草产业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支农惠农方式,通过“企业+基地+农户”、“农村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广泛开展中药材、设施蔬菜、现代种业、经济林果、畜草产业、肉牛、肉羊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带动全省农业发展,农户创收增收。探索商品林产值保险、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和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推出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合理确定理赔标准,提高理赔效率,不断扩大“三农”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水利保险、森林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涉农保险业务。
  (三)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完善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加强农业保险政策与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支持。建立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适应我省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的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加快农业保险示范工程建设,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统筹发展城乡医疗健康和养老保险
  (一)完善医疗健康保险体系建设。在全省全面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建立大病保险基金,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运行成本费用,完善运行机制,提高保障水平。推广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经办管理服务。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实现与基本医疗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业务。积极争取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三)支持保险业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积极引导保险资金参与综合性养老示范基地和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
  (四)加强农村居民、城市低收入家庭、失独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等特殊群体的保险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各级政府通过保费补贴、以奖代补等形式,为失独老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城市低收入独生子女家庭、农村二女户家庭等购买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并为计划生育家庭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发展多样化的健康保险服务。大力发展各类医疗、疾病、失能收入损失和长期护理等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各地政府为残疾人、老年人、城乡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引导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和公立医院改制。
  四、大力发展责任保险
  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的重点,不断完善责任保险制度体系,引导企业、社会和公众运用保险机制维护生产生活安全和稳定。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将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医疗意外等风险事故纳入保险责任,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到2015年底,基本覆盖全省所有公立医院。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分担医疗执业风险,化解医疗纠纷。出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指导意见,鼓励各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提供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将教职工校方责任、实习安全责任、校车承运人责任纳入保险范围。进一步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煤炭行业实行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配套衔接制度试点。发展以各类电梯、超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旅游观光车、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为重点的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在影剧院、商场、写字楼等公众聚集场所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全面落实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实现省内旅行社责任保险全覆盖。探索开展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旅游景区投保责任保险,为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提供风险保障。鼓励各地开展治安保险和社区综合保险试点。
  五、开展保险产品创新
  (一)大力发展城乡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创业者和农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加强政银保合作,建立风险共担补偿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我省特点的保险产品,继续以市州为单位统筹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不断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品种和范围。积极推广应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支持保险机构根据小微企业信用等级执行差异化的保险费率。
  (二)积极发展进出口信用保险。围绕我省扩大向西开放战略实施,以及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建设,加大对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承包工程、成套设备出口和国际营销网络的承保支持力度。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完善小微企业承保模式,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推动发展进口信用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拓展进口预付款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研发开展有利于扩大进口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进口风险。
  (三)深化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建立完善科技保险服务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全方位支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融资融智。优化科技保险政策环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运用保险手段进行风险管理。落实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在风险转移、产品推广运用、项目资金融资、技术专利保护等方面的引导作用,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四)创新文化保险服务。结合我省“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我省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的保险产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保险业融合发展。积极创造条件,为各类会展、演艺、演出等文化产业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
  六、探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
  针对我省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的特点,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商业保险为平台,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展地震保险、泥石流保险等巨灾保险试点,发挥保险业在巨灾保险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城乡居民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强对巨灾保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巨灾风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
  七、积极引入保险资金支持经济建设
  深化与中国保监会及保险法人机构战略合作,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的优势,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积极吸引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为我省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城镇化建设等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整合资源,建立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增信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
  八、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发展
  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增强依法经营、合规运行的能力,积极推进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出发,开发符合我省实际的特色险种,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建立健全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保险诚信文化。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法制教育,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依法惩治销售误导、拖赔惜赔等行为,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众合理合法进行保险消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秩序。
  九、建立保险监管多方协调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能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完善保险监管与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建立保险数据库公安、司法、审计查询机制和公安、司法、保监、保险行业协会参与的保险反欺诈中心,严厉打击保险欺诈行为。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
  (一)加强领导和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政策支持。对适用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执行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延迟纳税政策。优先保障养老产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用地需求,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三)加快保险法人机构的设立和引进。积极争取在2015年底前设立地方保险法人机构。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力争到2020年,再引进2—3家全国性保险机构。
  (四)开展保险知识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的功能作用,把现代保险知识纳入各级行政学院的常规学习培训内容。鼓励和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类专业知识讲座和课程,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保险研究和教育培训服务。积极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倡导理性投保、诚信理赔、依法维权。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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