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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财发[2014]191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2-10
实施时间: 2013-11-2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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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相关企业: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14〕32号)精神,现将《西安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0日
  西安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4—2015年)》(市政办发〔2014〕26号)、《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发[2014]31号)、《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惠政策》(市政发〔2014〕32号)、《西安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暂行规定》(市政办发〔2014〕55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二、本细则补助对象为西安市辖区内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承建充电设施的单位。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3、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送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二)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1、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免征车船税;
  2、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3、税务机关对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或《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
  四、财政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与支持标准
  1、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我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具体按照《西安市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地方配套补贴”)执行;
  2、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以下简称“交强险补贴”);
  3、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
  4、对于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奖励,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团购补贴”);
  5、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以下简称“黄标车、老旧车更新补贴”)”。
  (二)补助条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3)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
  (4)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5)西安辖区外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6)已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2、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符合条件1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2)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中央财政和西安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金额;
  (4)在西安市辖区内购买,并于购车发票开具后的三个月内,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5)已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3、申请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的,须已完成自用充电桩的建设安装;
  4、申请法人单位团购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必须是法人单位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同时已完成单位自用充电桩的建设安装;
  5、申请黄标车、老旧车更新补贴的,须已经享受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财政补贴政策。
  (三)申报材料:
  1、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须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申请交强险补贴的还须提供交强险保单,申请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的还须提供自用充电桩建设安装证明材料,申请黄标车、老旧车更新补贴的还须提供淘汰补贴资金审批表;
  2、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须提供:购买车辆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申请法人单位团购补贴中组织员工购买的还须提供购车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自用充电桩建设安装证明材料,申请黄标车、老旧车更新补贴的还须提供淘汰补贴资金审批表;
  3、汽车生产企业须提供以上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政策汽车的中央补助资金文件。
  (四)申领程序:
  1、符合补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填写《西安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确认表》(附件1、2)并提交上述申请资料至在我市备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西安辖区外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代为申报),汽车生产企业签章确认后,垫付补助资金;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垫付补助资金并对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后,填写《西安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汇总表》(附件3、4),连同申请资料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初审;
  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制定本季度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计划并提交市财政局复核;
  4、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补助资金计划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5、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计划,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6、以上申请资料一式四份,分别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购车人(单位)留存。
  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一)政策内容及补贴标准
  在充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后,按照充电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中除征地费用外的设备购置、电网增容等相关投入额的30%,对承建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进行补贴。
  (二)补助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承建运营单位应为在西安市辖区范围内登记备案建设充电设施的项目法人单位(主要包括经营性投资主体、单位内部自用投资主体、租赁服务投资主体,个人自建车位充电设施除外);
  2、申请财政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通过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的验收。
  (三)申报材料
  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交通、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2、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3、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5、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四)申报程序
  1、符合补助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承建运营单位填写充电设施建设投资补贴申请表(附件5),连同以上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属区(县)发改部门;
  2、项目所属区(县)发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填写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情况汇总表(附件6),于次月后5日内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资料进行复审后,制定本月度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计划并提交市财政局复核;
  4、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将补助资金计划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5、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补助资金计划,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充电基础设施承建运营单位;
  6、以上申请资料一式四份,分别由项目所属地发改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充电基础设施承建运营单位留存。
  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购买单位或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给予追缴补助资金、依法处理。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细则规定,在认真审核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并确认其符合细则规定的补助条件后垫付补助资金,因汽车生产企业原因导致补助资金无法拨付的,所产生的损失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
  八、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凡充电设施建设与申报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给予追缴补贴资金、依法处理。
  九、本细则自2013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西安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确认表(私人购买)
  2、西安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确认表(单位购买)
  3、西安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汇总表(私人购买)
  4、西安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汇总表(单位购买)
  5、充电设施建设投资补贴申请表
  6、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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