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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送全国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发文文号: 民函[2015]74号
发文部门: 民政部
发文时间: 2015-2-28
实施时间: 2015-2-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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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全国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该公告已登载在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请告知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并督促其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逾期将不予受理。希望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尽快完成初审工作,促进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法律规定期限及时向我部报送年检材料,缩短年检周期,为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参加评估等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民政部
  2015年2月28日
  全国性社会团体2014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实施2014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2015年3月12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右侧“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中点击“社会团体”,进入“社会团体网上办事大厅”,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填写失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社会团体自行承担。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继续按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尾数的单双号交替进行财务审计。登记证号尾数为单号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
  除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外,2014年当年获得5A评估等级的,可以不提交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社会团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团体委托同一家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连续不得超过2个审计年度。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民政部可以根据2014年年度检查工作需要,要求社会团体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还应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四)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含按要求须提交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送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308房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在全国性社会团体评估中获得5A等级的社会团体,在按上述要求报送全部纸质材料后,可申请按快捷程序进行年检。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团体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团体开展实地年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4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4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度检查结果公告和年检盖章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果将在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告。社会团体应当自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加盖年检印鉴。
  社会团体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问题咨询
  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10)64459147、64459047转114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010)581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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