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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2015]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2-15
实施时间: 2015-2-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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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加快推进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大力培育研发设计服务新业态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建法人实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组建专业化的研发设计企业;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依托其研发设计部门,成立独立法人的研发设计企业,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外包服务,支持工程设计、工业设计机构向科技研发领域拓展服务。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培育云设计、虚拟实验与制造、研发众包、网络众筹等科技服务新业态。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鼓励研发设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经营水平,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组织研发设计企业组建或参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研发设计企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服务,符合规定的企业新购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支持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并对服务业绩显著的给予补助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
  二、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水平
  发挥福建“6·18”虚拟研究院和海峡技术转移中心作用,引进境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科技成果,提高技术转移和成果对接的水平和成效。对“6·18”虚拟研究院开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诊断、仪器设备共享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每年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入驻海峡技术转移中心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不同类型给予最高20万元启动经费和三年内每年最高15万年运行经费支持,并在办公用房和租金上予以优惠。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
  对在“6·18”网络协同平台开展技术交易的单位,按交易额8%给予受让方、3%给予转让方奖励,一个单位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闽企业购买技术(含专利权)交易额单项达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并实施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10%给予补助;超过200万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技术经纪机构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转移部门居间促成且在本省转化的项目,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科技服务业绩显著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补助。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
  三、强化检验检测认证计量服务
  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规划布局,建设国家、省级质检中心和计量测试中心。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观测、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计量等服务,促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与并购重组,支持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鼓励外资、台资、民营检测检验认证机构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更好发挥作用。加强检测检验认证机构的监管,开展检测检验认证结果和技术能力国际互认。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有关部门
  四、加大创业孵化服务支持力度
  鼓励孵化器市场化运作,推动“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科技创业孵化链建设。支持民营机构、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等多元主体建设和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更广泛的社会资源支持创新创业。利用老厂房、旧仓库、旧街区等存量房,探索“众创空间”等“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的新型孵化模式。对创业企业、孵化项目从项目立项、孵化器入驻、创业板挂牌、风险投资、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新建孵化器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改扩建的孵化器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孵化器用地指标和土地供应按工业用地相关政策执行,并可配以一定比例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加强孵化器分类管理,优化省级孵化器认定标准,大力提升孵化器的数量与质量,支持孵化器建设大学生创业基地,培育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地税局、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
  五、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引进和重点支持发展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引导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服务,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数据库建设等信息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交易、许可、转化、质押、运营、托管、保险等商用化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对以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中小企业,省级财政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财政厅
  六、鼓励多元化科技投融资服务
  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综合运用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费补助、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在全省科技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支持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引导政策性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和高新区建设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利率优惠。支持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科技服务企业投保科技保险,可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同样的保费补助。支持科技型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培育科技服务业上市后备企业,鼓励科技服务型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创投机构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金融办
  七、整合资源建设科技服务业集中区
  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和行业参加国家科技服务业试点示范。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因地制宜逐步建立科技服务集中区,引导一批以研发设计、软件服务、创意产业、科技金融、科技咨询等为主营业务的科技服务类企业入驻科技服务集中区。利用现有存量的房屋和土地资源建设科技服务业集中区,所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实现科技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落实科技服务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引导科技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以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土厅、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
  八、加强人才培养与科技服务业管理
  将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人才需求纳入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对符合目录条件引进的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高端科技服务人才,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其认定与标准由各地研究制定。开展科技服务业人才专业技术培训、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培训机构按培训任务量给予适当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地税局、国税局
  将科技服务业纳入全省现代服务业统筹规划,加强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将科技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的范围,研究制定科技服务采购目录内容。研究确立不同业态的科技服务标准,制定科技服务新业态的统计方式方法,整合有关部门科技服务业统计数据,完善科技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优化服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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