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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市政办发[2013]63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5-3
实施时间: 2013-5-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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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日
  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保《意见》中各项规定和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服务业办”,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认真落实《意见》三十一条政策措施(详见附表:《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一览表》)。同时要将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纳入各区县、各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中。
  各区县、各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及加快发展服务业有关工作,建立服务业发展工作机构,增设专职人员,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确保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二条 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的安排与支出。2012年至2016年市财政累计安排支持服务业发展资金不低于30亿元,所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分别由市级相应专项资金支出。各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照《意见》的奖励扶持内容,编制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相应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各区县、各开发区也要安排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
  第三条 服务业用地保障措施的执行。对符合产业政策、总投资10亿元以上非房地产开发的服务业产业类项目,积极争取省上支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市政府“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由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发改委意见对项目的申请条件审核确认后,出具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局编制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高星级酒店和汽车旅馆项目用地,可按照评估价格不高于相同条件下商业零售、批发等服务业用地评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及底价。对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按照不低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评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价。对上述项目用地,申请用地单位在取得主管部门(区县、开发区项目主管部门及市旅游局或市科技局)的资格认定后,市国土局可按照《意见》第六条的规定,确定土地出让价或出让起始价及底价。
  第四条 服务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服务业企业申请享受技术先进型、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减免税备案或审批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对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适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http://www.gov.cn/gzdt/att/att1/20110426/001e3741a20f20bacd01.pdf>》鼓励类的,由企业经区县、开发区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审核上报省发改委予以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发改委评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对旅游景区建设和旅行社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在我市新建的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旅游景区项目,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市与区县财政留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
  对旅游景区提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意见》所指“提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我市已经获得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称号或当年正在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用于景区游客中心、标识系统、内部道路、水电、通讯、游客安全和旅游环境整治等方面的项目。
  新获得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百强旅行社”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旅行社营业收入、上缴税金、创汇收入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组织入境游、国内游、旅游包机、旅游专列达到一定人数以上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上述税收奖励及扶持,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均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六条 对高星级酒店建设和经营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经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的白金五星级、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纳入市政府建设规划的汽车旅馆,在建设期间按银行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补助,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总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年度上缴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一年按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第二、三年按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
  对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连续经营管理两年以上,实际缴纳地方税收增幅连续两年达到当年度地方税收平均增幅的经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关于对我市企业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奖励办法》执行。
  上述税收奖励及扶持,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按照《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七条 对文化企业及产业园区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文化企业在影视、动漫、演艺、广告、文学艺术创作与出版方面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文化主管部门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类产业示范基地(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实验园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中国文化企业30强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开展西安文化企业10强评选,对获得该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的文化企业,按其所缴纳地方留成部分的20%为限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文化企业的税收奖励及扶持,按照《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评选办法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参与制定。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八条 对物流业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国际港务区内和三环外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期货交割库及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
  对国际港务区及其共建区内新设立的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的50%,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
  对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被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新评为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对物流企业的税收奖励及扶持,按照《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
  第九条 对金融机构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在西安市新设立全国性或地区性金融机构总部、金融后台服务机构给予分档奖励,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金融机构给地方税收贡献的奖励,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对单户企业发债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集合企业发债规模年度累计在2亿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金5000万元以上、期限超过两年的企业,按实际引进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按照《西安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获得融资的服务企业按照《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市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条 对科技服务业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新建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择优支持2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现产业化,根据其新增项目投资额度和实施进度,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
  对使用共享设备的企业按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对设备提供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鼓励社会资本组建公司性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孵化成效明显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科技服务业的奖励和扶持,按照《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由市高新技术专项、市统筹科技资源专项和市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出。
  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业的扶持,按照《西安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 对会展建设与经营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会展公司落户我市、注册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按从营业年度起的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全额奖励,第二至五年按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对在本市举办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带动作用强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或被市政府列入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根据展位数量和经营情况分档次给予招徕方或举办方最高4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国内外各类大、中型会议,根据举办规模、天数和来宾规格分档次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符合“一事一议”的会展项目,由举办方向市会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市会展办对项目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定并组织实施。
  对会展企业税收奖励、扶持,按照《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西安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关于商圈建设和电子商务建设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被商务主管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中央商务区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商贸功能区(商圈)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对我市新竣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批发市场,按从营业年度起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
  对新建、改建,符合商务部《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SB/T 10517—2009)且商业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长度在500米(按临街单边计算,下同)以上、300米以上的商业街区分别给予组织管理服务机构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市级商贸功能区(商圈)、特色商业街(区)的奖励,由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圈(街区)组织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商务局按照《西安市商贸功能区(商圈)评定管理办法》、《西安市特色商业街(区)评定管理办法》验收后分别给予奖励。
  对首次引进国际高端商业品牌开设专卖店或销售专区的,给予引进机构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引进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商务局组织相关机构认定后给予奖励。
  对企业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新建面向各类消费者的公共专业服务平台,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年电子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及新建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网络销售业务,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且年网络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上述税收奖励及扶持,按照《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 关于服务业聚集区建设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服务业聚集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兑现奖励政策。
  对获得国家、省上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审核确定配套方式和资金数额。
  经市服务业办认定开展中小服务业企业融资平台建设试点的服务业聚集区,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补助。
  以上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关于服务业企业地方税收贡献奖励政策的执行。对在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达到奖励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向所在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五条 对发展总部经济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全国服务业100强、全球外包1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销售公司,承诺在我市注册、纳税年限达到10年以上,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从营业年度起的第一年市与区县留成部分,第二至五年市与区县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奖励。对设在我市跨区域发展的大型企业总部,并在我市以总部形式纳税的,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每3年核定一次基数,连续3年按市与区县留成超基数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区县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税收缴纳相关资料,区县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并汇总后报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全球外包100强企业的奖励向商务部门申报,所需资金由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六条 对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意见》中所指商务楼宇是以商务楼为主要载体,以开发、出租楼宇引进各种企业,从而引进税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集约型、高密度的经济形态。对新建使用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和3—5万平方米的单栋商务楼宇,分别按照实缴额的50%和40%返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扣除供气、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及地铁专项配套费部分)。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一年后,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建成十年内不改变商务楼宇的用途,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和市建委联合确认,由市建委和市财政局按要求返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整栋商务楼宇为核算单位,楼宇内企业年度合计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建安、房地产企业除外)首次突破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奖励。由楼宇经营管理机构向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楼宇内企业税收缴纳相关资料,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楼宇经营管理机构奖励资金。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七条 对服务业品牌创建和标准化建设奖励扶持政策的执行。对新进入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并在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与区县留成部分在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企业向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税收缴纳相关资料,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具体申报程序按照《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执行,所需市级奖励、扶持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
  对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名牌和商标的,按照《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奖励,所需资金由西安市名牌战略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质监部门牵头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制定服务业行业标准。对国际、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制定中排名在主要制定单位中最靠前的本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由标准制定单位向市质监部门、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所需资金由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八条 关于各区域服务业发展的考核与表彰。结合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品牌创优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区县、聚集区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关于税收奖励政策的申报与资金支出。凡涉及对市与区县税收留成符合条件给予奖励的,由企业向所在区县、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税收缴纳相关资料。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初审并汇总后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按照市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体制,由市与区县财政分别安排本级的奖励资金,市级负担的奖励资金由市级相应专项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 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的申报时间与程序。申请享受《意见》各项扶持政策的单位,按照各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时间、申报程序提出书面申请。2013年,市级各专项资金应于10月底之前完成资金计划的下达。从2014年起,以后年度各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应于上年度年底前完成,当年4月底前完成资金计划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 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的申报材料要求。申请享受《意见》各项扶持政策的单位,应按照各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特殊情况可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政策支持和违反相关承诺的,取消其享受政策支持的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财政支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意见》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西安市辖区的服务业企业。
  第二十三条 《意见》涉及税收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市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体制负担。实行最高限额的原则,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对凡涉及按企业创收情况考量的条款,一次性奖励金额原则上均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底,将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资金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报市服务业办。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责任分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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