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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1-26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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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2006年印发的《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6〕10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6日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0号)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保护、支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其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稳定增加收入。
  第三条 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立项的地方切块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省农业综合开发办立项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等项目,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农民群众(包括农村集体)及企业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程序筹集的社会其它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批复项目,逐级拨付资金。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粮食主产县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带(区),重点扶持国家产粮大县和我省粮食主产县及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国家产粮大县为纳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我省粮食主产县为陕政发〔2004〕14号、16号文件明确的纳入省政府粮食直补范围的32个县(市、区)。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科技示范项目,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陕西省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养殖大户)、现代农业园区和家庭农场,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对象包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及现代农业园区等。
  第十三条 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县(市、区、农场),由国家农发办确定,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年度项目安排,根据绩效评价、资金决算、项目统计、检查验收等实际情况,可采取“竞争立项”的办法进行确定。对各项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区、可进行轮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坚持国家投入为导向,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全省各级财政要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省财政依据各市(区)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市(区)财政资金与省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具体投入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含投工投劳和以物折资),不得低于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投入的10%。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非竞争类土地治理项目中、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开发规划、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等因素测算各市(区)中、省财政资金投资额度。
  竞争类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和相关规划需要确定。
  第十九条 年度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中粮食主产县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带(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进一步加强科技推广费的管理工作,提高科技推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材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二条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或园区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或园区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 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县级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省、市(区)级农发机构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细则》(陕财办农发〔2012〕36号)的要求做好报账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虚报和滞留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擅自调整、变更和终止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违规违纪行为,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订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并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机衔接。
  第三十一条 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可由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制。经省级或市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方可存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入库项目材料应存入计算机并逐级上报,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四条 各市(区)上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和部分竞争的土地治理项目,由省级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评审)论证,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对项目建设的基本评价,项目建设设计和可研报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项目建设可行性评价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各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审查未通过或资料不齐全的项目不得向上一级申报,省级对上报项目的资料和附件进行复核。
  高标准农田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评估、审定或由省级农发机构委托省级专业的评审机构组织评估、审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国家农发办批复。
  项目评估(评审)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评审)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外,相关评估人员不得再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标准农田项目中报条件。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和生态条件较好,气候条件适宜农作物生长,水资源比较丰富,原则上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确需要采用地下水的能够得到有效恢复,科学节约高效利用地下水,严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区新打机电井开采地下水;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资源比较集中连片,地势较为平坦,耕地坡度在25度(不含)以下。农业生态条件较好,土壤未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耕地面源污染程度较轻。在湿地、草地、林地、25度以上坡耕地、重金属污染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围湖造田区,不得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应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3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六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农发办或委托省级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市(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省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三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省农发办将逐年下达中、省财政资金控制指标,作为市(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包括有能力的县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或有关行业技术管理部门等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高标准农田、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试点及其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审定,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报请省农发办审定(省级备案、抽查)。
  第四十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组织编制,省、市(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审核汇总本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各地按规定要求进行填报,不得擅自改变报表格式及参数。
  (三)附件。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一条 省农发办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农场、农发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上级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上级部门应及时批复或核查。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支付各级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年度项目变更(调整)是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工程设计、建筑材料、工程量等任何一项变更(调整)或因政策和其它原因需要终止的项目,其分为: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或产业化项目涉及项目实施单位变更的均为重大变更;30万元以上的为较大变更;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变更,均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 所有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由县级财政、农发机构据实提出。
  (二) 一般变更的,市级财政、农发机构组织进行实地踏勘,审核批复,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三) 较大变更的,市级财政、农发机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审批,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四) 重大变更的报国家农发办审批。
  (五) 凡较大、重大变更的,省农发办要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相关市财政、农发机构进行实地勘察并出具意见。
  (六) 项目调整、变更经批准后,县财政局和农发办应及时将项目变更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区群众,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七)经批准终止项目的中、省、市(区)财政资金(市不承担配套任务的除外),县(市、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需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市财政部门、省农发办和国家农发办。
  (八)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九)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次年4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其中: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部分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项目建设期可为1-2年,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1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的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发﹝2013﹞4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管理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发﹝2013﹞5号)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省农发办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市(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要按省农发办规定的时间上报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验收
  第四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对项目初步设计的审定意见。
  第四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农业综合开发制度建设情况,宣传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区农民群众满意度等。
  第五十条 省农发办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期检查和竣工项目验收;部分竣工项目也可以委托市(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组织验收。县(市、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验收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进行督查并上报请验报告。在此基础上,省农发办对全省范围内竣工项目组织全面验收。
  省农发办对竣工项目验收后,按验收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五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检查。省农发办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检查,做出综合评价。
  第五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或竣工项目产权移交的具体对象),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拍卖、租赁、承包所得的资金可用于竣工项目管护,小型工程的建设、损毁工程的维修。
  第五十四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市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在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的同时,省农发办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实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末位轮休、暂停制度。在检查验收中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由检查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未采取积极措施,按期没能完成的开发县,由省农发办上报国家农发办批准,轮休、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各市(区)、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6〕1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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