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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15]2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27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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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继续做好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规定,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目前,我国没有适合律师行业的专项会计核算制度,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相对落后,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特别是海口市地税局自2012年以来,根据《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口地税发[2012]19号)规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投资者采用了按其每年收入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客观上已取得一些征管经验。
  三、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中央把海南作为司法体制改革六个先行试点省市之一。为助力海南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在总结海口市地税局经验,借鉴其他省市的有益作法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以下方式核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分配比例×征收率
  分配比例,是指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据以划分律师事务所收入的比率,一般为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投资者数量平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分配比例为100%;征收率为4%。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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