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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0]21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1
实施时间: 2010-6-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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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邮政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其二级成员企业(省级分行或公司)以下的成员企业,包括三级和四级成员企业(州、地、市分行或分公司,县级支行或分公司),自2010年2季度起,不再单独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由二级成员企业统一汇总计算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二级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和年度申报表及其他相关会计报表,但其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实行在二级成员企业就地预缴和汇算清缴,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在我省的二级成员企业应采用电子申报(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同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一式三份,二级成员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在纸质申报表上签写受理人姓名和受理日期,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后,一份留存主管国税机关,两份退二级成员单位(其中一份留二级成员企业备查,另一份由二级成员企业报总机构汇总使用和备查)。
  三、各地国税机关接此通知后,应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做好税种鉴定维护等工作。上述企业的二级成员企业已做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的,保留此税种鉴定,取消单独纳税标志,尚未做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的,应补做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取消单独纳税标志;删除二级以下的三、四级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并提交省局做历史信息维护。
  四、上述企业的二级成员企业在计算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对于税法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应就地做纳税调整。为保证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的顺利通过,对于需由总机构按税法有关规定比例统一计算扣除的事项(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贷款损失准备等),可先由二级成员企业计算调整,最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
  五、上述企业的二级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所属三、四级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范围执行,对不在汇总纳税范围的,应依法就地征税。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和青藏铁路公司目前还没有二级以下汇总纳税成员单位。
  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所属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所属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所属成员企业名单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所属成员企业名单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所属成员企业名单
  6、青海省邮政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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