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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社[2010]14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1-18
实施时间: 2010-11-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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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金使用范围。根据财社[2008]269号文件规定,
  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支出项目。
  二、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照财社[2008]26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印发<贵州省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0]479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资金拨付程序: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有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给项目承办结构。
  四、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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