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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行[2014]49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4-25
实施时间: 2014-4-25
法规类型: 差旅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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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驻海口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建立我省差旅费开支标准与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同步调整的机制。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火车软席

(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

(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选择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依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按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的按附表所列海南省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依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按出差目的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的按附表所列海南省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派出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客运汽车站等出发地点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标准限额之内(省内出差的在附表所列海南省的住宿费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省内出差的按附表所列海南省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下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经组织派出挂职或到基层单位、上级单位实(见)习的,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挂职或在基层单位、上级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15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常驻地的市县内(包括郊区)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凭据报销,不能回家或回本单位用餐者,可发给误餐补助。误餐补助应根据午餐、晚餐的实际误餐情况,按每人每餐40元定额补助。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夜间工作到十一点半以后,可发给夜餐补助,按每人每次40元定额补助。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探亲时,不分职务级别,只按下列规定报销探亲路费,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乘坐火车的,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车票,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火车十二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乘坐轮船的,一律报销三等舱位船票。乘坐火车和轮船超过规定等级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可凭据实报实销。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上述规定的直线车、船票价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行〔2008〕2011号)和《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制发<关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其他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琼财税〔1996〕行字第64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全国分地区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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