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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商[2015]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5-2-16
实施时间: 2015-2-1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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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市政、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金融局、交通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切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充分考虑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以及合理盈利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制定的“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目标任务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开展工作。
  三、各设区市价格、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城市工作情况的检查督导,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和住建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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