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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文资[2015]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2-28
实施时间: 2015-2-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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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财政厅《转发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2]107号)和财政部《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资[2015]2号)有关要求,现就2015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重点支持内容
  (一)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继续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开展环保印刷设备更新和流程改造。
  (三)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继续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加大对影视内容产品支持力度。
  (四)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展和利用;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广告等产业优化升级。
  (五)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倾斜。
  (六)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等项目给予补助。
  (七)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媒体运用已有技术成果,开展全媒体、大数据应用、视听新媒体、音视频集成播控等平台建设;支持传统媒体发挥内容资源优势,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核心竞争力;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传播渠道与影响力。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除贷款贴息及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照桂财教[2012〕107号文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其中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及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需补充提供其他文件(见附件1)。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已支付利息确认单、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见附件2)。
  3.申请债券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发行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公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及企业书面申请文件(见附件2)。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见附件2)。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
  (二)申报方式。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请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报程序。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财务关系在自治区财政厅单列的自治区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5年4月3日前正式向自治区财政厅(文资办)报送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自治区财政厅(文资办)联系人:莫俊杰,电话:0771-5329049,邮箱:junjie mo63@。
  四、工作要求
  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财务关系在自治区财政厅单列的自治区企业应高度重视2015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申报工作质量,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任务。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紧紧围绕国家文化改革发展战备和规划以及本部门(地区)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做好地方重点项目与国家重点项目的衔接,对列入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国家动漫企业项目资源库等国家级项目库的项目重点考虑。
  (二)探索将项目申报与以往年度文化产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在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情况的申报单位,可实施负面名单制管理,在当年及以后一定年限的专项资金申报中限制或取消申报资格。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注意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规范审核程序的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挠,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切实提高申请文件质量,确保申请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并与纸质文件和在线申报保持一致。
  (四)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认真开展项目初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尝试组织社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及金额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初审报告应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初审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文资办)。
  附件:
  1.申请项目补助类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2.申请文化金融扶持计划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2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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