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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教[2011]6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4-7
实施时间: 2011-4-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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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普通高中学校:
  为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1]3号),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制订了《长沙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长沙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1〕 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
  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二、资助对象、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
  第四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助学金指标适当向农村(县镇)普通高中学校倾斜。
  第六条 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1500元,
  具体分为2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一等助学金和二等助学金名额比例为1 :1。
  三、资金分担办法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
  立。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按照湘财教〔2010〕75号文件明确的办法分担。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 )市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市财政承担;(2)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和望城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市财政承担40%、县级财政承担60% 的比例分担;(3)浏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省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 的比例分担;(4)宁乡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省财政承担60%、县级财政承担40% 的比例分担。
  四、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秋季开学前,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长沙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每年11月10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填写《长沙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附表2)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1月15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长沙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区县汇总表》(附表3)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应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
  五、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财政、教育部门和各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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