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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教[2011]10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6-14
实施时间: 2011-6-1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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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市直相关单位: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专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实施,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利版权试点示范和产业化推进、专利执法和版权纠纷调处、宏观管理、国内外学习交流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由长沙市财政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专项的预算与财务管理,会同市知识产权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申报、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程序使用管理。但专利申请补助资金或数额较小的资金可简化程序。
  第五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重点突出、科学论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项支持范围包括:
  (一)专利申请补助。包括个人和单位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项目。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包括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知识产权中小企业战略试点、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等企事业知识产权项目。
  (三)知识产权执法。包括专利执法、版权纠纷调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项目。
  (四)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组织协调、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建设与发展等项目。
  (五)版权正版化推进。包括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等项目。
  (六)知识产权平台建设。包括展示交易平台、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平台、维权援助平台等项目。
  (七)知识产权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八)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九)物品、服务采购和其它应由知识产权专项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支持分为项目资助、服务采购、专利申请补助、课题研究、奖励等方式,具体根据项目情况而定。原则上一个项目当年只能采取一种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直接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行网上申报方式。
  第九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公开申报。网上申报项目直接登陆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非网上申报项目向所辖县(市)区和园区知识产权(专利、版权)主管部门申报。市知识产权局应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网上或《长沙晚报》上予以公布,公布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报受理及相关情况汇总。
  (二)部门审核。市知识产权局在各项目单位申报截止后,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集体进行筛选,会同市财政局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是否符合年度知识产权项目申报计划;
  2、项目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3、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4、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三)专家评审。根据部门初审结果,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部门初审所确定的项目进行评审,财政部门派员参加。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市知识产权局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汇总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四)结果公示。由市知识产权局及时将审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在《长沙晚报》或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因时间关系不能向社会公示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组织再次审查论证。公示结果报主管市领导审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拨付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区、县(市)所属单位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各项目单位。
  项目申请人办理请拨款项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并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执行:
  1、项目资金拨款的正式通知(属服务采购的除外);
  2、项目协议书或服务采购协议书(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的拨付除外);
  3、项目申请拨款单、发票(个人专利申请补助和奖励除外);
  4、其他与申请拨款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相关款项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处理。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拨款手续等事宜: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二)申请拨款的项目内容与年度项目预算批复不符的;
  (三)项目支出超过规定开支范围的;
  (四)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全面;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评价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园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获得知识产权专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等部门对上年度获得知识产权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 获得知识产权专项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实效。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再申报知识产权专项:
  (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专项督查、提交项目督查材料和督查不合格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对弄虚作假骗取知识产权专项的单位,除予以通报外,同时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自评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按照《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进行重点和综合绩效评价。逾期不报送绩效自评报告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再安排项目资金。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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