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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公产[2011]55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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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2011]20号市长办公会议精神,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并已经各相关部门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实现经营性资产规模经营,公平部门利益,增加财政收入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和《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1]1号)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授权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租赁经营的市级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房屋)。
  第三条 出租应当遵循“高价优先、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租赁底价;
  (二)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招租;
  (三)负责审定租赁合同文本;
  (四)负责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的结算管理;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是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的具体事项;
  (二)负责经工商部门确认的租赁合同规范性文本的制定及签订;
  (三)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四)按照规定收缴国有资产租赁收入;
  (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好所租用的国有资产,做好防火、防盗、计生、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在租赁期内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等,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三)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资产出租单位的书面统一后方可施工;装修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
  (四)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
  第七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公开竞价。 通过公开竞价,选择租金报价最高者作为承租人,并由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现场监督。如意向承租人少于二人,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则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可实行协议出租。对零星少量到期的租赁资产可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结合租赁行情确定转租或续租,并报备市财政局。
  第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的资产租赁,可延长至5年。租赁期限超过5年,需经市政府批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的租赁期尚未届满的资产,允许维持原租约至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公开竞价招租程序
  1、申报审批。成批的租赁资产出租期满或资产闲置时,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招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闲置及初步拟定的招租底价等事项。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原则上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委托政府采购定点的、并已进入市政府投资及资产处置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通过竞价等形式公开招租。
  2、信息发布。招租信息由中介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及相关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其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资产招租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租金起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3、报名登记。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委托的中介机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租。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后,受委托的机构在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于公告截止日次日采用竞拍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并遵循“价高”原则,确定承租人。
  5、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认的中标人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中标确认书为准。
  6、合同签订。招租竞标成功后,承租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保证金,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三份,市财政局、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承租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 市资产管理中心对授权租赁经营的资产定期进行分析查勘,及时了解租赁情况,编制资产及租金年度计划(包括租赁期限、资产用途、租金价格等),并纳入市公共资产经营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工作目标,据此对其考核、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年末,市资产管理中心应对照年初制定的资产租赁计划编制租赁资产情况一览表,分析说明差异原因,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每年1月30日之前,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应将上年度的房屋出租及闲置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对于合同快到期的资产,市资产管理中心应将出租房产的相关情况整理汇总,根据房产坐落位置,结合租赁资产现状对周边房产租赁行情、准许项目和环保要求等方面进行分析调查,提出再一轮招租方案报市财政局,争取应租尽租,尽量避免资产闲置。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可采取灵活方式收取租金,原则上按季收取,确保应收尽收。年底在代扣税款及租赁手续费后,将租金净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户。
  第十五条 市资产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房屋出租管理制度,及时催交租金,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账。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全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六条 市资产管理中心对租赁资产的安全完整进行跟踪检查,制订维修费用计划纳入市公共资产经营预算,报批后予以实施。房屋维修项目(1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除外)须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选定维修单位,并全程监督。对5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要进行投资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结算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行为及租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不动产闲置时,可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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