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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2-28
实施时间: 2015-2-2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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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将本市开展实施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年度报备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本次年度报备内容为: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经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支出明细表(附表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5)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5);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可通过网上报备完成的,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登陆该网下载相关年度报备系统用户手册,进入年度报备入口完成报备工作。
  须书面报备的材料具体如下: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若无分所,无需报备);
  (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若无相关情况,应说明未接受检查、未被处罚或没有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4)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总所名义向上海市财政局提交上海自贸区分所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当包括上海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总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五统一”管理情况等(若无自贸区分所,无需报备);
  (5)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以上书面材料(1)至(4)项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还须由分所负责人签章。
  二、基本信息年度报备时间
  根据《通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报备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鉴于报备时间相对集中,网上报备易造成网络拥挤,建议各会计师事务所参考以下时间段尽早完成网上报备操作:
  (1)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含)的会计师事务所:3月1日—3月31日;
  (2)业务收入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会计师事务所:4月1日—4月30日;
  (3)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5月1日—5月31日。
  须报备的书面材料请于网上报备送审后同时报送。
  三、基本信息年度报备的其他要求
  1.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4年度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财政局将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2.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报备内容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现存的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进行核对,若会计师事务所批准日期、批准文号、工商设立登记日期、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或股东)、办公场所、分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出现不一致,应当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并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的“变更备案”等功能提交备案。
  3.本市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范对象,应按本通知精神向上海市财政局报备前述材料。同时,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5〕2号)。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文件及附表样式还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网(kjs.mof.gov.cn)下载。
  书面材料报送地址:
  本市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邮编:200030
  联系电话:021-54679568转17112         联系人:马玲萍
  网上报备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2月2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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