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深交所 > 债券及衍生品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3-2
实施时间: 2015-3-2
法规类型: 债券及衍生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所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以委托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货币经纪公司,为其交易或者转让在本所上市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债券衍生产品以及其他相关品种提供居间服务。
  二、投资者通过货币经纪公司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当由交易双方通过本所进行成交申报,经本所确认后成交。货币经纪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代理买卖或者交易资金结算业务。
  三、货币经纪公司应当严格管理居间服务信息,妥善保存委托记录和交易记录,定期向本所提交相关统计信息。
  四、货币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诚实守信、为客户保密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债券市场业务规则,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技术系统。
  五、本通知由本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3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管理有关事宜的 2020/10/23
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顾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3/13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北证公告[2023] 2023/10/20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2 中国银行间市场 2013/10/1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估值业务自律指引[试行]》 2025/4/16
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反洗钱自律管理的通知 2025/2/27
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 银发[2021]235号 2021/9/24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上证债字[2012] 2012/2/1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上证公告[2017] 2017/5/16
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发[2023]6号 202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