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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采[2015]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2-13
实施时间: 2015-2-13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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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公务机票购买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是对传统机票购买模式的制度创新,也是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推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重要意义,要认识到该项改革工作是规范机票采购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有利于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举措,是有利于落实支持国内航空公司发展的采购政策。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实施工作。各区县财政局应启动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各区县级的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公务机票购买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公务机票“双折扣”优惠
  公务人员可以根据公务行程安排和机票市场价格情况,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自行选择航空公司航班,航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市场折扣票价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折扣的优惠。目前的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为:对于市场折扣机票,国内、国际公务机票为市场折扣票价的9.5折优惠;对于市场全价机票则分别为全价机票的8.8折、8.5折优惠。
  (二)打破垄断,方便公务人员购票
  各单位在购买公务机票时应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的《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7号)、上海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4]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在购买公务机票时可以灵活采用以下方式选购:
  1、在销售渠道方面。公务人员既可以选择在任意一家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票,也可以直接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票。还可以购买市场上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外的国内航空公司的低价机票,但购票人购票时应保留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价格截图等材料,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2、在销售价格方面。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集合航空公司官方网站实时的市场机票信息,促进航空公司及机票销售机构间的公平竞争,方便公务人员查询。
  3、在购票方式方面。使用公务卡可在网站和任意一家销售机构为本人和其他公务人员购票,只需提供公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公务卡银行名称3个信息。对于未办理公务卡、公务卡额度不足以及需要为本单位外其他人员买票的情况,则可使用银行转账方式通过销售机构买票。
  (三)细化管理规定,严格机票报销工作
  本次改革建立了购票信息与凭证记载信息以及查验信息一致性的核对机制,购买公务机票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自动生成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据此号码可查询验证《行程单》是否真实有效。同时还规定,购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应当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报销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费用时,应当提供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
  三、国际航线选择标准及外事部门审批原则
  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因公临时出国时,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1次以上(不含1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当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事先报经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具体选择标准和审批原则如下:
  (一)国外目的地城市为已通航城市的
  购票人计划到达的国外目的地城市属于我国航空公司已通航城市,购票人必须选择我国航空公司承运航班,不得选择国外航空公司航班。
  (二)国外目的地城市所在国家有通航城市的
  购票人计划到达的国外目的地城市不属于我国航空公司已通航城市,但目的地城市所在国家(地区)有通航城市。购票人应当选择我国航空公司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其他通航城市的航班,再转乘国外航空公司航班至目的地城市,此类情况不需要审批。
  (三)国外目的地国家没有通航城市的
  购票人计划到达的国外目的地城市不属于我国航空公司已通航城市,且目的地城市所在国家(地区)没有其他通航城市。购票人应当乘坐我国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目的地国家(地区)所在大洲邻近国家(地区)的通航城市,再转乘国外航空公司航班至目的地城市,此类情况不需要审批。
  (四)始发地与目的地均在境外的
  国际行程中始发地与目的地之间均在境外、且两地间无我国航空公司承运航班的,购票人可以选择国外航空公司航班,此类情况不需要审批。
  (五)中转需要办理过境签证的
  因中转国家(地区)需办理过境签证,购票人需选择其他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并乘坐国外航空公司航班的,此类情况需要审批。
  (六)需要中转一次以上的
  乘坐我国航空公司航班到国外目的地城市需中转一次以上(不含一次)的,购票人可以乘坐国外航空公司航班以减少中转次数,但此类情况需要审批。
  (七)涉密、临时紧急出国任务的
  因涉密原因、临时紧急出国任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国外航空公司航班的,需要审批。
  当发生需要审批的情形时,购票人应当按照财库[2014]33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报经本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国外航空公司机票。各单位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需要审批的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审批。
  四、预算单位的信息填报
  根据文件要求,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买公务机票需要上传预算单位信息。为确保信息的真实有效,请市级预算单位在3月5日前登陆财政业务信息处理平台的“公务机票购买预算单位信息”模块,对各自的预算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单位账户名称进行核对,并填列预算单位签章名称。各市级预算单位应认真核对上述信息并正确填写预算单位签章名称,以确保市级预算单位信息上报工作的准确性。
  五、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实施时间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本市市级预算单位将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区县级预算单位在2015年底前全部实施。我局将在近期组织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培训,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参加培训并将有关工作落实到位。各市级预算单位应按期完成预算单位信息的核对和填报,并对单位各岗位人员做好相关操作和审核的培训工作,确保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在市级预算单位顺利开展。各区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本级改革工作,及时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本级预算单位的信息上报和业务培训等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区县级预算单位的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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