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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行发[2014]2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28
实施时间: 2014-5-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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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
  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8日
  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二、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行政单位应当坚持完整性、规范性和公开性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推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向社会公开。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项收入、支出预算的编制,不得重编和漏编,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行政单位支出预算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含人员经费预算、公用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分别编列。根据核定的人员或编制数,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工资及津贴补贴等政策标准、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从紧编制行政运行费及“三公”经费预算。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党委政府决定和单位年度工作任务,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行政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编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单位作为本单位财务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负责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要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部门外,所有行政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统一公开时间和公开形式。
  三、构建规范节俭的支出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应当强化预算支出管理责任,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增强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各项收入和支出均应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行政单位执行支出预算,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以实物定额标准为主,以内部控制为手段的实施方案,强化预算支出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的范围、严格津贴补贴发放项目和标准。严禁任何单位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提高发放标准。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重点支出的管理。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建立本单位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因公出国实行计划和经费总额双向控制制度。切实履行出国计划报批手续,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活动。严禁擅自突破开支标准,严禁向其他单位、企业摊派或转嫁支出。明确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从严控制新车购置及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经费,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
  行政单位应当切实加强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坚持支出事前审批、事后审核制度;坚持执行现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严禁变更资金用途列支公务接待费、固定资产购置费等;严禁借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会餐、安排宴请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政府采购预算、计划、采购、验收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国内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全部使用公务卡结算。
  行政单位应当按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性质,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要配合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扰、拖延;要按审计和财政部门确定的结转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行政单位应当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凡属于事务性管理的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严格执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规范购买行为。
  四、推进绩效优先的项目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绩效管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单位长期发展规划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建立项目库。对中长期的、连续性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的项目要有明确的效益预期,防止支出政策的碎片化和预算支出安排的随意性,实行滚动式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应当确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部门工作目标高度吻合,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必须经过规范程序进行科学决策。要加大项目预算的整合力度,提高项目支出的整体效益。
  项目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不得任意在项目之间调剂。要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控,严肃项目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严格项目支付管理,增强项目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推行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对于资金分配结果具有可选择性、不固定使用对象的财政专项资金,按照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市场取向、责任明晰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专家评审;绩效目标考核、因素计算”等方式进行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考核和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依据。
  五、健全互相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
  行政单位应当通过合理的内部控制,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营造管理环境、优化业务流程、评估财务风险、制订内控手册、落实控制措施、加强评价监督”的路径,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对分离、权责对等、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行政单位应当重点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集控制目标、风险点、控制点、各种应急预案、控制依据、控制主体及分工、信息流向等为一体的风险控制体系。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权责对等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和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内部控制方法,对单位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内部控制,并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行政单位应当对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研究建立内部控制的审计及相关监督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行政单位应当清晰界定内部控制主体,依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明确财务人员岗位职责。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财务人员必须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通过分工牵制、教育培训、岗位轮换、目标管理、诚信记录、业绩考核与奖惩等有效机制,确保财务机构及人员作用的发挥。定期、完整、准确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便于财政部门掌握单位财务管理状况,分析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为改进财务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行网络互联、资源共享、相互控制、动态监督。
  六、落实经济责任问责追究制度
  行政单位应当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理念,对本单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经济活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严肃财经纪律的长效机制,抓好各项财政法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经济责任问责追究制度。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追究制度。单位领导调动或离职、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离岗或轮岗,都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要在内部公示、公开。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规定问题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隐瞒截留财政收入的;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收回违规资金并分别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项目论证、评审、验收中弄虚作假以及失职渎职的行为,要分别追究组织者和评审当事人的责任。对因玩忽职守、重大决策失误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实际绩效过低,资金使用出现重大问题的相关责任人,要进行绩效问责。对于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决算信息失真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决算编制过程中虚构经济业务,隐瞒和转移财政资金的行为;伪造和变更会计凭证的行为;以虚假票据和其他虚假原始凭证列支的行为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单位及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建立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超标准、超范围配置资产的;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日常管理不严格,造成资产严重账账不符、账物不符的;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不入账或私设“小金库”的,不及时上缴,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建立政府采购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标准采购。凡未按规定程序执行的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将拒付资金。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建立健全反财务舞弊制度,确保举报渠道畅通和举报形式多样,切实加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强经济责任追究的敏锐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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