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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发[2014]3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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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是扩大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是加快社会事业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服务制度的迫切需要,有助于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努力为社会提供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人民需求,推动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原则。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制定等方面的职责,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促进公平、共同发展原则。保证社会资本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形成社会资本和政府投资举办的社会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坚持依法监管、服务优先原则。强化监管,规范经营,促进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持续健康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进入领域。消除各种隐性壁垒,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最大限度地拓宽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空间,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社会事业领域,依法平等向社会资本开放。重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领域。
  (四)发展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社会事业的制度安排和社会环境。到2020年,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规模明显扩大,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在校学生数达到全省总量25%以上、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省总量30%以上、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全省总量30%以上,文化、体育等领域的社会资本参与度进一步提高,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社会事业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基本建立。
  二、政策措施
  (五)进一步拓展进入方式。鼓励社会资本以多元主体、多种方式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允许社会资本以控股方式参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建设、运营,允许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依法以设施设备等作价与社会资本以股份制形式发展社会事业,股份制社会事业机构允许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各地调整、新增社会事业服务项目要优先考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要推出一批带动性强、示范性好的社会事业项目,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或向社会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涉及公共资源的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招投标机制。
  (六)完善分类管理制度。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进行登记,分别执行相关政策,接受相应监督管理。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依法由民政部门按照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加快完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
  (七)完善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发展社会事业的有效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发展社会事业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允许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以收费权、商标、专利、政府采购订单、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贷款。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利用捐赠和结余资金设立公益信托。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私募债,引进私募股权基金,创造条件上市融资。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为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八)创新人才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创新人才选拔培养使用机制。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在职称评审、资格认定、技能鉴定、评优表彰、国际交流、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招用就业人员,符合《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规定的,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各地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合作帮扶机制,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中选派人员到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挂职帮扶,挂职帮扶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挂职帮扶情况纳入年度评优评先。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要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执业、兼职。探索在社会资本举办的高校中开展高级职称评审改革试点。
  (九)保障用地需求。各级政府要充分保障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合理用地需求,与政府举办的同类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省重大项目用地管理规定的,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按规定以租赁或先租后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对空闲的厂房等设施进行改造和利用,按照相关规定,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社会事业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十)落实税费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等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社会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征收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征收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
  (十一)完善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同价。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非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各地要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建立对社会资本举办发展社会事业的支持机制。从2015年起,建立省级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专项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项目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组建由财政性资金发起、社会资本参与的社会事业发展引导基金,并明确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十三)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扎实推进政府购买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工作,对于政府承担的公共教育、社会福利、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均可向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购买。非基本公共服务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凡适合社会资本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资本承担。允许各地将安排给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社会事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在不违反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转化为购买服务的资金,并以合同形式予以确定。
  (十四)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机制,促进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规避风险、平稳运行。行业主管部门要支持保险机构开设综合责任保险,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积极投保,运用保险机制为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提供风险保障。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建立律师指导制度,依法防范和处理权益纠纷。
  (十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各地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退出机制,依法保护举办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停办时,经清产核资后,剩余资产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可根据举办者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社会事业机构停办时,其剩余资产要依法进行清算处理。
  三、组织保障
  (十六)强化服务引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修订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政策性规定,研究制订具体办法,明确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具体措施;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发展规划、投资政策、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七)加强统筹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计生、民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商务、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将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同等纳入行业监管范围,依法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同步建立社会事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确保规范经营、有序竞争,不断提高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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