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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4]15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23
实施时间: 2014-12-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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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准入,营造公平的投资环境,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示范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示范项目滚动推进机制
  从2014年起,我省将每年公开推出一批面向民间投资招商推介、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的示范项目。各地要抓紧建立民间投资示范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定期公布、动态调整、滚动推进。要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及时谋划一批面向民间投资招商对接的重大项目,抓紧开展前期工作。
  我省2014年推出的示范项目包括46个推进类项目和24个推介类项目,均已明确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涵盖城镇市政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水利设施、新能源发电、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社会发展等领域。对于已明确具体投资主体的推进类项目,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建成。对于尚未明确具体投资主体的推介类项目,要全力做好民间投资招商对接工作,尽快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明确投资主体。
  二、建立示范项目责任落实机制
  (一)落实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政府作为推进民间投资示范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抓好示范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特别是示范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每个示范项目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推进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跟踪服务。各地要加大示范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力度,积极推行示范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总责的“代办制”,实施从项目提出到招商、签约、审批、落地、政策兑现等全过程代办,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改革创新。各地要抓紧研究提出切合实际、具有特色的收费、税收、用地、融资等配套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合理的示范项目收益回报机制,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积极性。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项目捆绑、综合开发等方式。有条件的市县要积极开展市政等公共资源项目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主体,从源头上为民间资本准入创造条件。
  (四)加强建设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法人制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示范项目业主单位要强化市场主体意识,抢抓机遇,认真组织实施,把示范项目建成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的样板工程。
  (五)加强统计监测。各设区市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把辖区内示范项目前期推进、工程实施、吸引社会资本等进展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各地示范项目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全省有效投资考核内容。
  三、建立推进项目协调指导机制
  (一)加强工作指导。省发改委要做好民间投资示范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服务指导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对本领域民间资本准入和示范项目的对口指导联系工作,明确牵头领导和责任处室,建立长效联系服务机制,面对面加强指导,实打实解决问题。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每年要从示范项目中选择5个以上项目作为行业示范重点,建立从项目筛选、招商推介、组织实施到运营监管等全流程工作机制,为面上工作开展提供借鉴。
  (二)加强政策引导。各地、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分领域分行业投融资改革试点,重点在市政设施、铁路和轨道交通、社会事业、海洋经济等领域创新投融资机制,完善价格形成和调整、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协商退出等政策,切实让民间资本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省发改委要抓紧研究制订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民企进入石化行业方案等。省财政厅要抓紧出台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支持政策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要继续分别推动民营医疗机构、民办教育等政策实施,研究混合所有制医疗机构等创新方案。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要研究本领域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投融资改革等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支持示范项目用地需求。金融机构要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质(抵)押等担保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推动温州市社会资本办医、诸暨市扩大民间资本进入社会领域等改革试点,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在全省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浙江省2014年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的示范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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