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14]5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9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7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见附件1)执行财税[2013]5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二、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相关凭证;
  2、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附件:
  1、经省政府批准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9日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 财驻豫监[2008] 2008/6/20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 穗财法[2010]40 2010/4/19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浙财税政[2012] 2012/3/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沪财税[2016]53 2016/7/4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 鲁财税[2011]85 2011/11/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沪财税[2012]14 2012/2/1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粮食集团有限责 苏财税[2012]10 2012/3/20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 大财法[2010]16 2010/3/1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税[2019]42 2019/10/2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 内财税[2012]77 201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