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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14]5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9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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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见附件1)执行财税[2013]5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二、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或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相关凭证;
  2、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附件:
  1、经省政府批准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的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9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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