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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15]51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9-18
实施时间: 2014-9-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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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8日
  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1]50号)、《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预[2011]69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辽财预[2012]9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管理是指省直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纳入预算的项目支出、部门整体支出等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批复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级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省直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组织和指导省直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及批复工作。
  第六条 省直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批复等工作。
  (二)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
  第三章 绩效目标编制
  第七条 绩效目标编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进行,绩效目标由省直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第八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范围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绩效目标编制包括设定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及绩效标准。
  第十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度等。
  (三)其他。
  第十一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绩效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突出重点,系统全面,便于考核。一般包括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反映省直部门根据既定目标计划预期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的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其中:数量指标是反映预算部门计划完成的产品或服务数量;质量指标是反映预算部门计划提供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是反映预算部门计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成本指标是反映预算部门计划提供产品或服务所需成本,分单位成本和总成本等。
  (二)效益指标是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和影响的指标,可细化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指标等。其中:经济效益指标是反映预算支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社会效益指标是反映预算支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生态效益指标是反映预算支出对自然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可持续影响指标是反映预算支出带来影响的可持续期限等;社会公众满意度指标是反映预算支出的服务对象或受影响群体的满意程度。
  第十二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具体值时的依据和参考标准,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以及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部门职能及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立项文件和项目规划。
  (五)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六)省直部门预期可获得的预算资金规模。
  (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
  (八)其他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方法:
  (一)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该项目支出功能特性。
  (二)依据该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产出和效果,从而确定该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绩效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三)将项目支出的总体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总结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四)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如过去三年的平均值、以前某年度的数值、平均趋势、类似项目的先进水平、行业标准、经验标准等,确定绩效标准,并依据项目预期实施进展,结合预计投入的资金规模,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须用定量表述为主。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六条 财政支出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完成的,需明确财政支出总绩效目标和每个预算年度的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按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要求,在编制完成所要求的绩效目标后,将其随同本部门“一上”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 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八条 省直部门负责对下级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根据本办法和当年预算编制要求,修改完善后提交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直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省直部门。省直部门根据审核意见,调整完善绩效目标后,重新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对未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编制的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要点:
  (一)完整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部门职能职责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论证充分和测算是否合理;为实现目标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审核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性资金。
  第五章 绩效目标批复与应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将编制完成的绩效目标作为年度预算的组成部分,履行报人大审批程序后,批复到省直部门。省直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按要求细化批复到相关单位,并提出有关具体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比照支出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中开展绩效监控的主要内容,是预算执行完毕后实施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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