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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14]39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22
实施时间: 2014-7-22
法规类型: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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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教育局:
  财政部新修订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实施好新制度,切实规范中小学校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贯彻实施新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深刻领会,切实提高对新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新制度的修订,体现了近年来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中小学校教育发展的要求,突出了中小学校义务教育的政策导向,强化了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的从严原则。新制度的贯彻施行,对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规范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行为、加强教育资金的有效管理与监督、提高中小学校会计信息质量、推进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保障和促进中小学校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会计核算中心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新制度内涵,切实做好学习贯彻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新制度的贯彻实施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部门间工作合力,及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新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督促指导,积极推动本地区新制度的宣传、培训、督促、指导、检查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新制度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小学校要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制度要求,层层落实责任,扎实推动新制度的贯彻落实。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对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人员和师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养合格的师资力量;调度各地贯彻实施进度,并进行政策解释和分类指导;适时对各地联合开展调研或专项检查工作,推动新制度在各地区全面实施。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新制度的培训、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确保培训覆盖到每一个相关单位(包括中小学校和会计核算中心)、每一位相关人员;要认真落实“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加强对中小学校新旧制度转换、新制度执行等方面的业务指导,督促中小学校、会计核算中心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正确实现新旧制度转换,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开展新制度实施情况的经验交流和督促检查,宣传好的做法,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研究解决中小学校实施新制度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年底前,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将本地区贯彻实施新制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未纳入集中核算的中小学校,要依法落实校长作为会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财政、教育部门要求做好新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会计核算中心要切实履行会计核算、监督职责,主动加强与财政、教育、相关部门(如资产管理部门)和中小学校的沟通协调,确保新制度顺利实施。
  四、完善制度,夯实基础,全面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
  各中小学校要以贯彻实施新制度为契机,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财务准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新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将各项业务中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融入到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促进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与会计管理的有机结合,全面提升学校内部管理水平。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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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会[2014]5号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