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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辽宁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企[2014]51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9-19
实施时间: 2014-9-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兼并破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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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9日
  辽宁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企业通过并购做大做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企业并购海外或省外工业企业,以获得目标企业的先进技术、品牌、市场、重要资源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司其责,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1.股权并购项目。支持我省企业通过购买海外、省外企业的股权或向海外、省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
  2.资产并购项目。支持我省企业通过购买海外、省外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在当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辽宁境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
  3.支持我省企业以在海外新设的全资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收购海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4.支持在海外上市的我省企业,上市后总部设在辽宁,实施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项目。在海外上市的我省企业,申报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补助,要求企业提供在海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及存续证明材料。
  5.海外资源类并购项目中并购企业的主体必须是对资源进行深加工或者是以并购的资源作为重要支撑的企业;并购的资源必须是我省发展紧缺的战略资源;获取的资源必须在我省进行精深加工。
  第五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的具体要求,我省企业并购政策支持重点是:
  1.对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支撑和拉动作用的项目。
  2.对提高我省传统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3.对推动我省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和示范作用项目。
  4.对提升我省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牵动作用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补助及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1.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20%给予支持,单项无偿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根据项目实际,在企业自愿、科学评估、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委托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并购海外非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并购省外科技型企业的项目,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并购省外非科技型企业的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第七条 我省企业并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关于海外并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专项资金,并对并购企业贷款提供贴息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建立项目库。拟实施并购的企业要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辽宁省企业并购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报项目汇总初审后,建立企业并购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度一次。项目库需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原则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不受理项目库以外项目申请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
  第十条 企业申报。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填写《辽宁省并购企业项目完成报告书》(见附件2),向所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交申请及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各市初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联合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对申请补助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市政府出具项目初审意见上报省政府。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度分两次组织相关法律、技术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并购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工作小组赴目标企业进行考察核定。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涉及的主要内容:
  1.法律评审。审核项目真实合法性,由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并购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并就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2.技术评审。审核项目技术水平和档次,由技术专家组出具技术评审意见。以目标企业拥有的技术先进性为重点,同时对企业研发能力、品牌、市场、销售渠道、资源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海外目标企业技术水平应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省外目标企业技术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目标企业应拥有相关专利或专有技术,专利要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并且是有效性专利;专有技术要具有独特性和先进性。
  3.财务评审。核定项目并购金额,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并购涉及的各项资产构成情况判断与并购核心业务的关联程度,对项目并购金额进行核定,并出具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中介机构和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共同确定拟支持项目并呈报省政府批准。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市县(省直管县)财政局,由市县(省直管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并购企业。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并购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我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企业及控股股东无违法犯罪行为;
  2.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3.银行信用良好,无拖欠税金和社会保险费;
  4.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并购项目实施和经营管理目标企业的能力。
  5.省内企业以新设的海外全资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的,其母公司是项目申报主体,并提供母公司的所有申报要件。
  第十六条 科技型并购项目中,海外或省外目标企业(或目标企业母公司)成立时间需3年以上,目标企业与省内并购企业没有产权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完成报告;
  2.目标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申报科技型项目的企业,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咨询机构出具目标企业技术情况报告;具有专利的目标企业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出具的专利权属证明和专利有效性证明;
  4.由承担企业并购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出具上述材料的专业机构营业执照和执业的资质证明;
  6.并购合同原件(中、外文);
  7.股权或资产权属变更证明。如为股权收购,需提供股权变更证明;如为资产收购,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土地、房屋、专利、商标等被并购资产的权属变更证明;
  8.并购款项支付收缴证明;
  9.《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海外并购项目需提供);
  10.外汇管理部门批复证明(海外并购项目需要提供);
  11.并购双方企业上两个年度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
  12.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凡是涉及外文的,应提供具备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本。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1.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项目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及单位财务状况并负责拨付资金;参与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方案;负责组织中介机构及财务专家对并购项目的有效并购金额予以审核;负责组织和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评。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申报项目的汇总和初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考察;负责组织法律、技术专家对企业并购项目的合法性、先进性和真实性进行论证审核;负责并购项目的调度推进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3.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企业并购项目库建设,对本地区申请补助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按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管理。
  4.并购企业在项目完成后,连续三年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交项目运营情况报告和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或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涉及国家安全和商业秘密方面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和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照其适用的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严肃查处,五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律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情况、出具虚假报告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及资金预算规模核定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考察、核实、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3年7月19日联合印发的《辽宁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3]498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1.辽宁省企业并购项目计划申报表.doc    
2.辽宁省企业并购项目完成报告.doc    
3.辽宁省企业并购项目技术情况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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