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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债[2014]4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4-6-11
实施时间: 2014-6-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0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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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4]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一)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为自该机构开业当年(含)起的3年内。如果农村金融机构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农村金融机构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机构是否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
  2010年6月30日前开业的农村金融机构,不再享受2013年度补贴。
  二、补贴资金配套比例
  (二)按照财政部规定,对我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由中央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的70%,地方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的30%。鉴于此项工作是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补贴对象在县(市、区),同时考虑到市县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地方财政承担补贴资金的30%部分,由省财政承担15%,市县财政承担15%。
  三、补贴资金申报流程
  (三)农村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20日前,按属地原则向县(市、区)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申请书;
  2.县(市、区)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附件1);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农村金融机构开业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该机构当年贷款发放情况及同比增幅的证明材料;
  5.该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情况及同比增幅的证明材料;
  6.村镇银行年均存贷比情况(是否高于50%)的证明材料;
  7.该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是否高于70%)的证明材料;
  8.该机构达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监管指标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9.该机构当年1-12月末贷款发放情况明细表电子版(包括贷款单位名称、借据号、合同号、贷款日期、到期日期、贷款种类、贷款分类、放款金额、单位性质);
  10.近三年辽宁省农村金融机构享受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政策情况统计表(附件2)。
  (四)县(市、区)财政局在对农村金融机构报送的定向费用补贴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于每年3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县(市、区)财政局的审核意见(附件3);
  2.县(市、区)财政局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审核确认表(附件4);
  3.____县(市、区)财政局关于确认____年度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落实承诺函(附件5);
  4.县(市、区)财政局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申请书;
  5.该机构当年1-12月末贷款发放情况明细表电子版(包括贷款单位名称、借据号、合同号、贷款日期、到期日期、贷款种类、贷款分类、放款金额、单位性质);
  6.近三年辽宁省农村金融机构享受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政策情况统计表。
  农村金融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由县(市、区)财政局存档,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随时抽查。
  (五)市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财政厅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市财政局的审核意见(附件6);
  2.县(市、区)财政局的审核意见;
  3.县(市、区)财政局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审核确认表;
  4.市财政局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汇总表(附件7);
  5.市财政局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申请书;
  6.县(市、区)财政局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申请书;
  7.____县(市、区)财政局关于确认____年度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落实承诺函;
  8.____市财政局关于确认___年度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落实承诺函(附件8);
  9.该机构当年1-12月末贷款发放情况明细表电子版(包括贷款单位名称、借据号、合同号、贷款日期、到期日期、贷款种类、贷款分类、放款金额、单位性质);
  10.近三年辽宁省农村金融机构享受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政策情况统计表。
  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上述有关纸质材料,同时,报送一份电子版材料。逾期未申报和申报材料不全的,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六)省财政厅应于每年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送以下相关材料:
  1.关于请对辽宁省___年度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予以审核的函;
  2.全省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汇总表及电子版;
  3.该机构当年1-12月末贷款发放情况明细表电子版(包括贷款单位名称、借据号、合同号、贷款日期、到期日期、贷款种类、贷款分类、放款金额、单位性质);
  4.近三年辽宁省农村金融机构享受定向费用补贴资金政策情况统计表;
  5.县(市、区)财政局对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审核确认表;
  6.____县(市、区)财政局关于确认____年度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预算安排落实承诺函。
  (七)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到省财政厅的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财政厅。
  四、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八)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国家和省补贴资金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拨至县(市、区)财政部门。
  (九)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村金融机构。
  五、补贴资金决算编制
  (十)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后,应及时编制补贴资金决算,于市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后1个月内报送至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决算汇总,于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后2个月内报送至省财政厅。
  六、其它
  (十一)农村金融机构应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并按时向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申请的指导,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
  (十二)对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以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部《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十三)请各市级财政部门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组织填报本地区2013年度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债务金融处)。
  联 系 人:陈亚克
  联系电话:024-22719308
  辽宁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4年6月1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xls    
附件2.xls    
附件3.doc    
附件4.xls    
附件5.doc    
附件6.doc    
附件7.xls    
附件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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