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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会[2014]70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2-26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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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范考试考务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辽财会[2014]55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6日
  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范考试考务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辽财会[2014]5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考试大纲,使用国家统一考试题库,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意取得会计岗位准入证人员提供的专业考试。
  第三条 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公正、诚实守信、规范准确。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要求负责全省(不含大连,下同)范围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对财政部负责;各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管理机构”)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具体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并对省财政厅负责。
  第五条 省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解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考试考务政策;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管理机构的考试考务工作;
  (三)制定考试考务规则和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四)统计分析全省考生信息及考试数据;
  (五)培训省市两级考务管理监督人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六)保障考试题库的安全;
  (七)其他全局性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 市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执行本考务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地区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管理与监督;
  (二)解答报考人员咨询,及时妥善处理报考人员诉求;
  (三)考点考场的选择、报批、维护及管理;
  (四)考试试卷及相关考试材料的申报、接收、保管,考试实施以及情况反馈;
  (五)相关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
  (六)监督考风考纪,依法依规处理违纪违规人员;
  (七)保障考试试卷、考试系统、考试材料以及相关载体的安全;
  (八)按规定收取考务费用,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缴纳考务费用;
  (九)制定本地区考试应急预案,及时、稳妥、有效地处理本地区考试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并及时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十)其他与考务有关问题的处理。
  市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级管理机构报送《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责任承诺书》(附件1),明确考试工作责任,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
  第二章 考点考场设置或撤销
  第七条 考点考场设置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市级管理机构应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监督”的要求对考点考场的全部考务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 考点考场设置应符合本考务规则明确的规定条件。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选择设置能够满足考试需要的计算机考场,并保持相对固定。
  第九条 考点应设在地级市。考点应有独立的考场、考试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应考人员候考区应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条 考点考场应当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并达到消防要求,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考点应按照《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考场设备配置及网络环境要求》(附件2)配置考试服务器、监考机、考试机、备用机(5%)、不间断电源(即UPS,为服务器提供至少30分钟供电)、局域网络等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考试要求。
  第十二条 考点应配置居民身份证阅读器、监控设备、考场无线信号屏蔽仪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严禁替考、抄袭、交头接耳、传接物品、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市级管理机构应选聘原则性强、纪律性强、责任心强的正式在编人员承担监考工作。每个考场按考生人数配备监考人员,考生人数在25人及以下的,应配备2名监考人员,每增加25名考生应增加配备1—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范》(附件3)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考点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考试系统客户端操作及考场运行维护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市级管理机构应主动与当地供电部门协调,保障考试期间考点的正常、稳定供电。
  第十六条 考点不得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培训工作。
  参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培训、教学人员,不得被选聘承担考试监考、巡视工作。
  第十七条 考点考场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消防安全通道示意图、张贴《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附件4)、考场号及考试机位起止号。
  第十八条 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对市级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审批。未通过测试验收的地区,不予受理考试申请。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级管理机构应在考点考场选择设置建成后提出考场验收申请。
  (二)省级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市级管理机构验收申请后,依据规定条件到考点考场进行实地验收,包括考点考场面积、考试客户机间距、监控设备配置以及签到系统考试系统部署、网络设置、考试设备测试、联网模拟测试等,即从接收试卷、考生答题到考试数据回收的全过程压力测试。
  (三)省级管理机构对申请验收地区的设备配置和考试环境是否达到全省统一配置要求作出评价,符合设置条件的给予批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考点考场因管理不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该考点考场承办考试的资格;问题严重的,可以取消市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考试的资格。
  (一)发生严重考场事故的;
  (二)考场秩序混乱,考生考试作弊严重的;
  (三)考场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不作为、乱作为或参与作弊的;
  (四)发生试题失泄密的;
  (五)不执行有关规定,自行其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管理监督人员的配备、软硬件设备的设置不符合规定,连续两次整改告诫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条 建立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省级管理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对市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考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评估结果。对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视考核评估结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组织实施考试的资格。
  第三章 试题传递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试题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管理机构和市级管理机构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严防失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国家考试题库导入省级涉密专用计算机、试题组卷、电子试卷在省级服务器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市级管理机构负责从下载电子试卷至考试信息上传报送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级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全省考试试题安全保密工作,应从正式在编人员中选派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接收国家题库光盘、组卷、下发试卷等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安全保密规定》(附件5)。
  第二十四条 市级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本地区考试试题安全保密工作,应从正式在编人员中选派2名工作人员担任考试系统管理员,承担下载考试试卷、上传报送考试信息等保密管理工作。执行上述操作时,均须2人同时在场。
  第二十五条 考试系统管理员等考试考务涉密人员应签定《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保密责任承诺书》(附件6)。
  第二十六条 考场考试服务器除下载试卷和传输考试信息外不得与互联网连接,开机密码和密钥应由2人分别掌管。
  第二十七条 市级管理机构应指定考试系统管理员在考试开始前24小时内登录省考试中心服务器下载考试试卷。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点主考应由市级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并负责选聘监考人员、巡视人员等考务管理监督人员,定期组织考务工作培训,组织完成考场设置、考前准备、考试实施与监督等考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务管理监督人员应接受相关考务工作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能承担监考、巡视工作。
  第三十条 市级管理机构应于每个考试周期第一批次开考前5日内将选聘的考务管理监督人员名单及所在单位、担任职务、工作职责等相关信息通过辽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统报省级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人员不得承担监考、巡视等考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考点应明确标示考试区域。考务管理监督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
  监考人员应阻止非考务管理监督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进入考场进行任何活动。
  第三十二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本场考试监考工作,不得向有关工作人员“打招呼”,要求对有关亲属以及关系人予以关照。
  第三十三条 考试前12小时,市级管理机构应完成考试软件系统安装、考场设备检查调试、环境测试及张贴考试信息等考前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考前40分钟,主考应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在考点入口检查考生身份证和准考证,引导考生有序进入考点。
  第三十五条 开考前30分钟,考务工作人员应组织应考人员入场,借助居民身份证阅读器读取应考人员身份证件照片并导入考场服务器后,引导应考人员按指定座位入座。所有考试机进入等待登录界面。
  第三十六条 应考人员考试开始、结束时间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开考时间到,考试机自动读取相应考试科目的试卷,应考人员按照试题要求进行答题。
  因考试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考试的,应及时安排考生使用备用机继续考试。
  第三十七条 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允许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统自动默认该应考人员为缺考状态,相应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
  第三十八条 每科目考试开始30分钟后,允许应考人员交卷。本场最后一门科目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组织应考人员有序离场。
  第三十九条 考试结束时间到,系统自动终止考试、自动回收考生答题数据并做加密处理。市级管理机构应对考场服务器考试数据进行及时备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数据丢失。
  市级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当天全部批次考试结束后2小时内将考试信息(含违纪处理情况)上传至省考试服务器。
  第四十条 市级管理机构应制定本地区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断电、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严重影响。
  第五章 考试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级管理机构应加强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务管理,加大监考力度。除必须严格遵循有关考风考纪的基本要求外,严禁应考人员将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带入考场,严禁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现,收缴或没收作弊设备,停止考试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期间,考点考场应启动视频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并确保考场无盲区。
  第四十三条 省级管理机构选派巡视人员对市级管理机构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巡视。巡视人员应严格执行《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巡视人员工作规范》(附件7)。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省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地区的考试信息,具体包括考试报名人数、参加考试人数、应考人员答题结果和考试成绩等。
  第四十五条 省级管理机构应不定期抽查调看考点考场考试期间的监控录像,对出现大面积舞弊的考点考场,应取消当场全部考试成绩、暂停该考点组织考试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市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试卷试题编号、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期限为1年,考试期间监控录像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严禁无关人员调看、拷贝考场监控视频录像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级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按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省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责任承诺书
  2.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考场设备配置及网络环境要求
  3.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范
  4.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
  5.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安全保密规定
  6.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保密责任承诺书
  7.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巡视人员工作规范

相关附件:
1.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责任承诺书.doc    
2.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考场设备配置及网络环境要求.doc    
3.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人员工作规范.doc    
附件3中附件3-1,3-2,3-3.xls    
附件3中附件3-4.doc    
4.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生守则.doc    
5.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安全保密规定.doc    
6.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保密责任承诺书.doc    
7.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巡视人员工作规范.doc    
附件7中的附件7-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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