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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15]1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7
实施时间: 2015-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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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5年1月7日
  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有关规定,为强化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加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力度,规范结果应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以下称“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工作的结果。具体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及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包括结果的反馈、报告、信息公开、挂钩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以及实施奖惩等。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应遵循客观公正、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的主体是省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省直预算部门。
  第二章 反馈和报告
  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要及时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要求其实施整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反馈整改完成情况。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形成的结论性成果应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告省人大。
  报告包括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和结果报告。工作情况报告的重点是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报告的重点是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结论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报告省级总体工作情况和结果,各省直部门负责报告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和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八条 除涉密内容外,各省直部门应主动公开与本部门相关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省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各单项工作情况和结果、政策制度、工作动态等;省直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主导管理的省级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及本部门政策制度、工作动态等。
  第十条 预算绩效目标随年度预算一并公开。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一般在相关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公开。
  第十一条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可采取先在部门内部公开,再逐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具体公开范围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执行。
  第十二条 对社会公开的方式以省直部门官方网站为主,其他途径为辅。省直部门没有官方网站的,应在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开。
  第四章 挂钩预算和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年度预算安排紧密结合机制。绩效好的优先保障,绩效差的从严控制。
  专项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好的,可继续支持或增加安排预算;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增量或减少、暂停安排,直至取消,对财政资金尚未完全支出的,财政部门将视其整改情况考虑是否调减当年预算:
  (1)监控或评价发现达不到绩效目标;
  (2)评价结果整体较差;
  (3)未按要求实施整改。
  省直部门在审核所属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合本年度开展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部门在审核省直部门申报的年度预算时,要充分运用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按照前款所述原则提出审核安排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机制。省本级今后按因素法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原则上都要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因素。
  第十五条 省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经费安排挂钩。安排省直部门经费时,应将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因素,建立和完善注重绩效的部门经费分配机制。
  第五章 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取得较好结果的省直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扬并给予适当激励;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结果较差,评价发现问题多、整改差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省直部门对所属单位也应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约谈和行政问责制度。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处室召集有关市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将省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和预算支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报告省政府,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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