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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4]102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9-12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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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
  推进全市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办法
  (市金融办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2014年9月)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172号),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强化拟挂牌上市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一)完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推进梯队。根据企业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拟挂牌上市企业储备库,每年每季度由各区金融办或相应的分管部门报送企业名单和相应材料。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拟挂牌上市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形成“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推进梯队。
  (二)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拟挂牌上市企业重点培育计划,加大对能在1—2年内完成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企业的培育力度;扩大培育范围,将“321”科技创业企业纳入拟挂牌上市企业重点培育计划,进行重点培育。
  (三)对拟上市企业给予用地政策扶持。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自有划拨土地可采用一级市场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上市成功后再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未到期租赁费用的,可冲抵土地出让金。因上市募集投资项目的需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四)优先保障融资企业的发展需要。对融资的投资项目优先立项和报批;对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各项政府优惠政策;涉及登记,评估事项的相关部门要特事特办,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权范围内的相关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
  (五)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上市。对进入拟挂牌上市企业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成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成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资金补贴与奖励
  从2014年起至2015年止的2年内,市本级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各区、国家级开发区按同比例配套,建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补贴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主要用于:
  (一)鼓励企业挂牌上市。
  1.补贴拟挂牌上市企业。列入拟挂牌上市企业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并被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正式受理的,补贴40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补贴100万元;发行上市完成后再补贴60万元。在香港或其它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2.对通过借壳上市成功,且注册地迁来本市的企业一次性补贴200万元。
  3.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正式挂牌后,一次性给予60万元补贴。在2014年1月1日前享受过补贴的企业不再享受。
  (二)鼓励企业加大在本地投资的力度。
  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后,在本市实际投资额达到融资总量的50%以上的,按在本市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40万元。
  (三)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
  1.对利用在全国性法定公开市场发行的创新型直接融资工具成功融资的企业,经市金融办牵头组织认定后,给予每项创新型直接融资工具前3家发行企业每家最高20万元补贴。
  2.企业发行额度2亿元以上、期限3年以上、且在本市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融资总量50% 的企业债券的,给予每只债券补贴100万元。
  以上各类补贴、奖励按照市、区两级各负担50%进行兑现。
  三、加强对利用资本市场工作的协调和服务
  (一)完善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组织机制。提升“南京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综合协调能力,建立信息通报及快速协调机制,定期组织联席会议联络员召开“资本市场信息通报及协调会”,畅通信息渠道,增强协调合力,切实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进程。
  (二)加强促进企业成长的配套服务。优化中介机构服务环境,对在南京市开展企业直接融资服务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实时了解、检查对我市企业的服务情况,切实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积极推动产业基金、创业投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和交易;鼓励保险机构、证券机构、投资公司开发直接投资产品,支持我市创新型企业发展。
  (三)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帮助全市企业学习、了解国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以及推动金融创新的相关政策,掌握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的知识,培养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和金融创新工具融资发展的意识,切实提高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金融创新工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各区、国家级开发区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规划和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切实贯彻市政府有关政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配套资金安排,及时拨付本区内企业的各项补贴和奖励资金。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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