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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4]115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0-13
实施时间: 2014-10-13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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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2015年度部门预算时,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无预算、超预算不采购”的规定;凡在年度执行中追加或调整预算的,涉及到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预算追加或调整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采购人要参照但不仅限于《南京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暂行)》(宁政办发〔2014〕86号)内容,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要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预算。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和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限额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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