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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4]40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5-1-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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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在天津 江苏实施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财建函〔2014〕2号)、《关于批复江苏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4〕59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区域示范项目”)管理,推动我省区域示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序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示范项目,是指符合我省实施方案规定或未在实施方案中体现但经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批复同意的海水淡化及海洋装备产业项目,分为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公共服务平台两大类别:
  (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是指通过项目实施,将有关海洋产业领域具有较高实用价值、产业化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业化推广,形成较大的生产能力或销售规模。包括现有成果和未来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
  (二)公共服务平台:是指围绕做大做强海水淡化、海洋装备产业需要建立的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工程化的装备条件、试验设施和提供创新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用于支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划分
  第四条 由省政府领导召集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金融办、沿海办等单位组成江苏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督促实施区域示范项目,研究落实我省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金融办、沿海办等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区域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总结验收等。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具体负责。
  第五条 区域示范项目在联席会议的直接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财政厅:
  1.负责专项资金执行管理;
  2.参与制定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等;
  3.参与组织项目评审论证;
  4.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及额度;
  5.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省海洋与渔业局:
  1.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等;
  2.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3.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4.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验收、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局应积极会同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年度计划制定、项目评审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区域示范项目管理决策咨询机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行业科研、教学、管理专家及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
  (一)对区域示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项目立项等开展决策咨询;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建设开展跟踪和评价;
  (三)对因技术、资金、管理等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经评价鉴定,有权建议终止项目合同;
  (四)建立专家监理制。指定专家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实施,并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监理意见。
  第七条 各市、县海洋与渔业局(不设海洋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当地政府指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海洋经济发展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区域示范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资金监管,落实专款专用,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实现实施方案既定目标。海洋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负责区域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区域示范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负责项目具体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审计、检查、验收等。项目协作单位应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并对承担的项目任务负责。
  第九条 区域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三)已掌握区域示范项目涉及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产业核心技术,项目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申报主体应是企业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的联合体,其中:企业存续期必须2年(含)以上(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如有变更,以变更前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含)以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报主体应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五)区域示范项目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能够形成较强的示范作用,带动相应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条及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第十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年度区域示范项目申报有关规定,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县海洋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中央驻苏及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办公室组织业务、管理、财务等方面专家成立项目评审组,通过书面审查、公开答辩、考评打分等方式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和立项程序,拟予以扶持的项目在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上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
  第十三条 已获国家批复同意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总目标、分年度考核目标、资金筹措方案、经费预算等,由项目所在地海洋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联合行文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实施方案作为今后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审计的依据。
  办公室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后,与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考核目标及任务。项目实施中由于客观原因需变更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海洋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的,经专家评价鉴定后,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提出建议并上报国家海洋局、财政部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区域示范项目资金由专项资金与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组成,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施期内总投资额的20%。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可以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对区域示范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关键技术的转化及产业化或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与后续试验,购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原材料,改造与优化生产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者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新建产业化必要的厂房及装备,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以及相关产品必要的应用推广支出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和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应编制经费预算。办公室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核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编制应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银行贷款、企业借款等。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同时编制各单位经费预算,并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经费总预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使用项目资金。自筹资金应按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先行到位。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后,根据计划投资进度、工程建设进度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分批拨付,但不得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7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市、县财政部门依据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拨付尾款部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年度区域示范项目应在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年度目标达成情况、产出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在形成总结材料后,与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一并报送项目所在地海洋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海洋经济发展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验收后,形成验收报告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对市、县上报的材料进行要件审核,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后,出具验收材料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擅自变更项目承担(或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实施内容、经费预算的;
  (三)未对项目资金实行独立核算,未按规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的;
  (四)项目目标任务完成度未达到80%的;
  (五)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验收相关材料汇编成册,并将电子版报送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八条 对验收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计划实施区域示范项目,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对其以后年度区域示范项目申报不予受理;对未完成年度计划的,暂停拨付尾款,责令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并暂停其项目申报资格一年;对已完成年度计划,但总投资低于计划90%的,按比例扣减专项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以上原因扣减或收回的专项资金,上缴省财政厅,用于其他符合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条件的项目建设。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间,办公室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重点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销售收入等关键指标进行审核,核查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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