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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就《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及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5-1-29
实施时间: 2015-1-29
法规类型: 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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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探索期货公司在确保开户实名制、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互联网开户”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制订了《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前期已在行业内征求了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协会对《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的《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征求意见稿)》,并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月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提交协会。
  联系方式:
  传 真:010-88087060
  邮 箱:houxuefeng@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八层会员一部
  邮 编:100140
  附件:
  1.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4.关于《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5.反馈意见表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的互联网开户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互联网开户,是指期货公司通过数字证书验证客户身份,并通过互联网为客户办理期货账户开立手续的业务行为。
  第三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互联网开户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互联网开户管理制度、技术方案、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符合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期货互联网开户云平台或者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其他互联网开户系统为客户办理互联网开户。
  第六条 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对象仅限于自然人客户。
  第七条 期货公司采用数字证书认证方式为客户办理互联网开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选择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为客户签发数字证书,并确保数字证书记载的个人信息与账户有关个人信息保持一致。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采集客户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头部正面照、银行卡等影像资料。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互联网开户及参与期货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使用互联网开户的客户进行视频通话并保存同步记录。视频通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实客户是否本人开户;
  (二)核实开户是否为客户本人意愿;
  (三)确认客户是否阅读并完全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办理互联网开户,应当遵守证监会和相关期货交易所有关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电子方式记载和保存。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在互联网开户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行反洗钱等义务。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通过互联网方式为客户开立期货账户的,应及时将开户结果反馈给客户。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可以在核实客户真实身份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为客户办理账户信息修改、账户注销等业务。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前进行回访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客户身份;
  (二)确认开户方式;
  (三)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提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
  (四)提醒客户注意账户安全,妥善保存密码。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不得委托非本公司从业人员办理互联网开户业务。
  期货公司办理互联网开户的人员和进行客户开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三章 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互联网开户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在互联网开户管理制度中规范互联网开户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执业行为及防范利益冲突等事项。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制定统一的开户流程和服务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复核机制。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按照安全、可靠、可用的原则,建立完善互联网开户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控机制,对互联网开户的重要操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发现通过互联网开户开立的账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互联网开户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办理互联网开户的名义设立非法经营网点。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以电子文档方式妥善保存互联网开户过程中产生文字、影像等资料,并在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对期货公司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期货公司及期货从业人员,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本规则制定《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操作指南》,期货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探索期货公司在确保开户实名制、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前提下进行互联网开户”的要求,努力增强期货经营机构的竞争力,结合近年来期货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自律管理经验,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部分期货公司讨论拟定了《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均实现了投资者可采用互联网方式开户。从基金、证券行业的实践来看,互联网开户的推进能够有效提高开户效率,并通过减少对实体营业部的依赖降低公司在场地、人力等方面的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地域因素对公司业务拓展半径的束缚,可以成为促进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多家期货公司就开展互联网开户进行了探索和研究,个别先行先试的期货公司已可实现互联网开户。但也应该看到,互联网开户有别于现场开户,其如何在具体形式上满足确保开户实名制、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进行充分到位的风险揭示等核心监管要求需要进行明确。因此,有必要制定《规则》,用以规范期货公司合规开展互联网开户,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开户更好发展。
  二、起草原则
  《规则》的起草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落实《意见》所提出互联网开户的基本要求,确保客户实名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二是要求期货公司在通过互联网为客户办理期货账户开立手续的过程中应当明确揭示互联网开户以及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的自律监管。
  三、具体内容
  本次起草的《规则》五章共计二十九条,其中总则部分四条、业务规则部分十二条、内部控制部分九条、自律管理部分三条、附则一条。各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计四条,明确了《规则》起草的依据,规定了互联网开户的定义、适用范围,并对期货公司制订相应的内控制度做出了要求。
  第二章业务规则部分共计十二条,是《规则》的主要构成部分。一是明确了期货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选用互联网开户系统。二是明确了互联网开户的办理对象仅限于自然人客户。三是着力解决互联网开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三个问题,即客户身份识别问题、风险揭示问题、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问题。四是明确了期货公司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对互联网开户开展过程中的开户结果反馈、客户资料的维护与账户注销、回访制度等环节做出了要求。五是提出了从事互联网开户的人员要求。
  第三章内部控制部分共计九条,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互联网开户相关的系列内控机制。一是要求期货公司建立与互联网开户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管理机制和业务复核机制。二是要求期货公司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对不符合开户流程要求的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三是要求期货公司不得借互联网开户设立非法经营网点。四是对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过程中产生的文字、影像等电子文档的保管做出了要求。
  第四章自律管理部分共计三条,明确了协会在日常自律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权,主要包括对期货公司的自律管理检查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检查。
  第五章附则一条,明确了《规则》的解释部门以及施行时间。
  四、关于互联网开户业务开展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考虑
  前期调研和分析的结果显示,期货公司在推行互联网开户过程中主要面临四个问题:一是客户身份如何识别的问题;二是期货交易的风险如何揭示;三是投资者适当性如何落实的问题;四是系统选择问题。而通过与有关方面的反复研究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这四个问题都已经找到了妥善的解决方案,具体如下:
  (一)关于客户身份识别问题
  关于客户身份识别的问题,可以通过借鉴证券行业的经验,并结合期货行业自身的特点来解决。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在客户提交申请信息后,首先由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或期货公司链接公安部门“全国公民身份查询服务系统”核对客户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然后在视频见证环节,由期货公司分别对客户实时出示的身份证及已上传的身份证照片与实时视频画面中的客户进行核对,并在审核确认其身份真实性后向客户发放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数字证书,以作为客户身份识别的唯一标志。客户的电子签名作为可靠的签名方式,与其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在账户激活前,期货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并保存通话录音,回访内容包括确认客户身份、确认开户方式、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提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提醒客户注意账户安全、再次提示期货交易风险等内容。
  由此来看,现有技术手段可以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可以得到有效落实。
  (二)关于期货交易风险的揭示问题
  当前期货公司开户业务流程中风险揭示的主要方式是要求客户抄写《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中的部分内容,抄写完毕后手写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在互联网开户业务的流程中,可以通过播放一定时间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等内容的讲解视频、强制客户拖动电子版材料的滚动条完成在线阅读、由期货公司开户人员与客户进行交互式视频交流等形式开展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之后由客户点击相应的按钮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已阅读并了解相关风险。
  由此来看,期货交易的风险揭示在互联网开户过程中可以得到有效的落实。
  (三)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落实问题
  当前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客户期货保证金可用资金余额状况、适当性知识测试、交易经历、诚信状况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综合评估问题。
  对于其中的客户年龄、学历两个方面,客户可通过对应项勾选、上传附件、系统识别信息后自动计算分数以判断客户是否符合标准;关于客户金融资产状况的评估,可通过查询客户期货账户资金余额和审核金融资产证明材料电子版本实现,经审核通过后录入期货公司账户业务管理系统中。
  关于客户在期货公司的可用资金余额状况。
  系统可自动抓取申请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的结算账单以确认客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知识测试问题。
  由客户在线填写由中金所提供且每月更换的八套试题。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答题情况进行回访,要求投资者承诺电子试卷为本人独立完成。
  关于客户的交易经历问题。
  如果客户在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有相关期货交易经历,可由期货公司直接提供相关交易经历。若客户在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无期货交易经历,则需自行将相关证明材料电子化,并通过互联网传送至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予以审核。
  综上所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互联网开户业务过程中可以得到有效的落实。
  (四)关于系统选择问题
  《规则》提出由监控中心提供期货互联网开户云平台主要是基于四点考虑:
  一是有利于期货行业互联网开户业务流程的标准化建设,并减少现场检查压力,降低监管资源耗费;二是互联网开户系统投入较大,由监控中心承担期货互联网开户云平台的建设可以有效减少期货行业的重复投入,降低期货公司开展互联网开户业务的成本;三是经监控中心信息技术部门评估,互联网开户云平台建设完成后,可以满足众多期货公司的同时开户需求;四是根据前期调研,在反馈的125张有效问卷中,98.4%的期货公司都愿意使用监控中心提供的互联网开户云平台(1家公司使用自建互联网开户平台;1家公司因其目标客户群体定位为大型机构客户,不准备开展互联网开户业务)。
  五、关于行业征求意见并修改的情况
  2014年12月31日,协会向证监会相关系统单位和行业征求了《规则》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06份,其中证监会部门3份,交易所、保证金监控中心4份,期货公司99份。各单位对《规则》的具体条款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协会对回复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并逐条进行了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对《规则》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操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的操作流程,落实期货市场开户实名制、风险揭示、客户适当性等要求,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期货公司应参照本指南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互联网开户流程和相关制度,规范互联网开户的操作行为。
  一、身份识别
  (一)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申领数字证书前,应要求客户在线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号码、姓名、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等信息;
  2.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正、反面彩色图片;
  3.本人在线拍摄的头部正面照;
  4.经过动态密码验证的移动电话号码;
  5.期货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二)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验证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图片和本人头部正面照清晰有效;
  2.检查身份证图片和客户拍摄的头像是同一人;
  3.检查客户提供的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4.连接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进行验证(如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能够反馈身份证照片,应检查客户上传的身份证图片和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反馈的身份证照片一致性);
  (三)各期货公司应安排开户人员对客户进行实时视频审核,实时视频审核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应主动向客户出示开户人员姓名和执业资格证号等信息;
  2.通过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图片,确保视频对象是客户本人;
  3.在视频审核过程中,客户应持本人身份证出现在视频采集镜头中,所持身份证与上传的身份证图像必须一致;
  4.客户确认自愿开立期货账户;
  5.客户确认本人提供的开户信息真实有效;
  6.期货公司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 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银期转账手续时,需校验客户期货账户与银期转账银行账户的客户名称、证件号码一致,以再次验证客户身份真实、有效。
  二、数字证书
  (一) 期货公司应确保客户完成身份识别后方可申请数字证书。
  (二)期货公司应指导客户在线阅读并同意签署《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在线安装数字证书,并进行证书密码设置。通过数字证书,方能对开户协议等进行电子签名。
  (三)期货公司应指导客户在安装有本人数字证书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上办理互联网开户手续。
  三、风险揭示
  (一) 期货公司应当通过采取导入本公司网站投资者教育栏目,通过播放一定时间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等内容的讲解视频或其他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二) 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强制客户拖动电子版材料的滚动条完成在线阅读,或由期货公司开户人员与客户进行交互式视频交流等形式展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等风险揭示文件。
  (三)期货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后应当由客户以勾选等形式进行确认。
  (四)期货公司应当在客户回访过程中再次进行风险揭示。
  四、客户适当性评估
  (一) 期货公司在互联网开户时应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基本信息:年龄、个人职业、教育程度等;
  2.相关投资经历:证券投资经验、期货投资经验、是否参与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等;
  3.客户资产情况:预计入市资金、资金来源、家庭年总收入、可供投资金额等;
  4.投资风险偏好:年期望回报、可承受损失预期等;
  5.其他信息:愿意接受何种服务、希望何种形式接受投资者教育等内容。
  (二) 期货公司应当对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编码的客户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年龄、学历、交易经历、金融资产状况以及信用状况。
  (三)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参加适当性知识测试。
  (四) 期货公司应当查看客户交易经历是否符合适当性要求。
  (五) 期货公司应当验证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可用资金是否符合适当性要求。
  五、合同签署与回访
  (一) 客户采用互联网方式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期货经纪合同》、《银期转账协议》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签署的文件的,期货公司应当通过视频见证、数字签名方式进行操作,并告知客户所开立的内部资金账号。期货公司应对相关操作进行视频及电子留痕或存档。
  (二) 期货公司应当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前进行回访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留痕。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客户身份;
  2.确认开户方式;
  3.确认客户已阅读各类风险提示文件并理解相关条款;
  4.提醒客户注意账户安全,妥善保存密码。
  中国期货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规则》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近期,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向证监会相关系统单位和行业征求了《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08份,其中证监会部门4份,交易所、保证金监控中心5份,期货公司99份。
  各单位对《规则》的具体条款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协会对回复意见进行了汇总整理,并逐条进行了研究讨论,在此基础上,对《规则》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意见吸收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采纳的意见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1.有单位建议,第一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作为上位法依据。经研究,我们予以采纳。
  2.有单位建议,第二条中规定的程序内容不明确,建议删除“按照规定的程序”的描述。经研究,我们予以采纳,将该描述删除。
  (二)第二章“业务规则”部分
  有单位建议,将第五条中监控中心“期货市场统一互联网开户系统”更准确地描述为“期货互联网开户云平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修改为“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经研究,予以采纳。
  有单位建议,第七条中《电子签名法》应在第一次使用时,使用全称。经研究,我们认为建议准确、严谨,予以采纳,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有单位建议,第八条中应对必须采集的影像资料内容进行明确。经研究,根据实名制要求并借鉴现有开户要求,予以采纳,将“采集客户影像资料”修改为“采集客户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头部正面照、银行卡等影像资料”。
  有单位建议,第十条中应将“保存记录”改为“保存同步记录”。经研究,同步记录更为准确,保存的记录应为非裁剪或二次加工过的数据,予以采纳,同时将“通话内容”修改为“视频通话内容”。
  有单位建议,适当性制度的具体内容可能仍需以证监会和各交易所的规定相衔接。经研究,我们予以采纳,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办理互联网开户,应当遵守证监会和相关期货交易所有关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充分了解客户情况…”
  有单位建议,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已有明确规定,可以实现有法可依;其次避免规则中对“充分履行”的二次解释,增强操作性,第十二条中将“充分履行”改为“依法依规履行”。经研究,我们认为“依法依规履行”更加严谨,予以采纳。
  有单位建议,第十五条中,(1)“激活”的用词并不准确;(2)“再次提示期货交易风险”较为重复,应删除,改为提示账户安全等;(3)回访的方式应多元化,不宜只限制为电话形式。经研究,“激活”改为“申请交易编码前”更为准确,将“电话回访”改为“回访”,在符合保障回访质量的同时方式不限,“再次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删除,增加“妥善保存密码”。
  有单位建议,应增加手机验证的要求。经研究,已制定《《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操作指南》,并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有单位建议,对《规则》中部分内容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已制定《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操作指南》进行了细化。
  (三)第三章“内部控制”部分
  有单位建议,第十七条,“分支机构”职责范围不够清晰且建议斟酌监督分支机构的用词。经研究,我们认为,随着营业部管理办法的废止,不宜再对分支结构进行强性要求,删除“指导、监督分支机构严格执行互联网开户制度。”
  有单位建议,第十八条中“独立性”理解较为困难,且随着营业部管理规定的废止,开户人员管理制度措辞不准确。经研究,我们予以采纳,删除“并采取措施确保互联网开户人员工作独立性”,“建立健全开户人员管理制度”改为“在互联网开户管理制度中”。
  有单位建议,第二十二条中,“按照规定或合同约定”中规定和合同不明确,建议删除。经研究,我们予以采纳,修改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有单位建议,第二十三条中,仅规定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即可,具体追究方式由期货公司决定。经研究,我们认为《规则》不宜过细要求,予以采纳,删除“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内部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
  有单位建议,第二十四条中,应修改为“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经研究,我们认为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得以办理互联网开户的名义设立非法经营网点,因此予以采纳。
  (四)第四章“自律管理”部分
  有单位建议,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中,关于自律管理的内容细节应具体斟酌。经研究,我们认为,《规则》中不宜将自律的内容完全细化,依据相关的自律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即可,合并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期货公司及期货从业人员,中国期货业协会根据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自律管理。”。
  二、未采纳的意见及说明
  1.有单位建议,应将《规则》区分细化,针对商品期货、金融期货、非互联网开户的网上账户修改等分别进行要求。经研究,我们认为互联网开户本质只是现有开户的一种补充形式,因此,本《规则》适用于商品期货以及金融期货的网上开户,但非互联网开户的网上账户修改等不属于互联网开户规定范畴。因此不予采纳。
  2.有单位建议,公司可在现有制度上进行修订,无须专门制订互联网开户等相关管理制度。经研究,我们认为《规则》中已明确提出,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期货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互联网开户相关管理规定,也可以修订现有开户规定。因此不予采纳。
  3.有单位建议,将数字证书的颁发、使用、验证流程等应进行详细描述。经研究,我们认为数字证书的颁发、使用、验证流程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制订,且不同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在数字证书的颁发、使用、验证等环节的细节上不尽相同,《规则》不宜过细描述及强制要求。因此不予采纳。
  4.有单位建议,《规则》中应明确互联网开户核准机构。经研究,我们认为,互联网开户只是对现有开户的一种补充形式,只要在符合《规则》要求的前提下,不需要核准机构,就可以进行互联网开户。因此不予采纳。
  5.有单位建议,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增加法人客户。经研究,由于目前“法人客户”开户由法人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办理互联网开户时,在代表公司开户真实意愿上较难核实,无法满足对于客户身份识别、风险揭示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方面的核心监管要求。因此不予采纳。
  6.有单位建议,进行视频通话操作较为麻烦,回访略显重复,用户体验较差,不宜要求或改为其他方式等。经研究,视频通话及回访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客户身份识别,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因此不予采纳。
  7.有单位建议,为客户办理开户和回访的人不建议强制要求为不同人。经研究,要求为客户办理开户和回访的人为不同人主要是为了实现制约和复核机制,以保障互联网开户的真实有效,降低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因此不予采纳。
  8.有单位建议,未来在允许设立轻型营业部的前提下,很多网点都不大,不应强制要求期货公司不得以互联网开户名义设立非法经营网点。经研究,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期货公司利用互联网开户的方式规避监管,非法设立营业网点,依法设立的营业部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开户。因此不予采纳。
  9.有单位建议,明确公司总部的概念,并要求使用互联网开户的营业部同时保存电子文档。经研究,我们认为营业部是否保存电子文档由各公司根据情况确定,但总部必须保存相关电子文档,公司总部的理解应按照公司法中的规定理解。因此不予采纳。
  10.有单位对系统建设方面提出了疑问和需求,如“在系统建设时增加可让期货公司导入问卷的模块,用于期货公司客户尽职调查等需求”、“现有业务系统和恒生交易系统能否与开户系统直接对接”及“传输过程中的加密和压缩要求”等。经研究,我们认为系统建设的相关需求应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与系统开发商进行沟通确认,《规则》只对业务环节进行规范,不对系统建设进行要求。因此不予采纳。
  11.有单位对本规则中如“自然人是否包含具有中国永久居民权的外国自然人”等一些基本名词提出疑问。经研究,我们认为互联网开户是对现有开户的一种补充形式,除特殊说明的名词外,都应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要求理解。
  12.有单位希望由监管部门或者协会等推荐数字证书机构、制作统一的适当性和风险评估标准或只使用监控中心的开户系统等。经研究,我们认为系统或认证机构选择应由市场决定,不宜强制要求。因此不予采纳。
  13.有单位建议,应明确规定期货公司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开户。经研究,《规则》第十一条中已对适当性管理进行了正面规定,不再从反面再次规定。因此不予采纳。
  此外,此次修改还根据反馈意见对《规则》及其说明进行了部分文字调整。

相关附件:
1.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3.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4.关于《期货公司互联网开户规则》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doc    
5.反馈意见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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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试行]》实施相关问 2015/2/6
关于就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10/30
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有关事 2022/8/12
关于2018年继续支持期货公司开展基差贸易试点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8] 2018/4/12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9/10
关于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及相关证券现货经纪业务有关事 上证发[2015]17 2015/1/28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实施相关问 201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