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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13]18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12-12
实施时间: 2013-12-12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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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发挥广告业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传播先进文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强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管理与服务并举,创新发展模式,加快结构调整与资源整合,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系,推动广告业集约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全面提升我省广告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省广告业发展取得初步成效,培育超亿元经营额广告企业35家,其中,超10亿元广告企业12家;国家一级资质广告企业达到40家,广告经营额达到50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保持在19%左右。到2020年,全省广告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发展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广告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培育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广告产业园区,打造一批广告著名品牌,建设一批广告人才培养和实践基地,广告产业规模迅速壮大,结构更加合理,创意和设计水平明显提升,广告产业成为我省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广告产业规模迅速壮大。培育超亿元经营额广告企业100家,其中,超10亿元广告企业20家,超50亿元广告企业5家,超100亿元广告企业2家;国家一级资质广告企业80家。全省广告经营额达到10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广告业经营规模和整体水平跃居全国前列。
  ——广告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在全省打造50个新媒体广告样板企业,新媒体广告企业广告经营额占比达30%以上;广告创意企业广告经营额占比达30%以上。
  ——广告人才培养与引进成绩显著。建设广告人才培养基地10个、广告实践基地50个、广告教研基地50个,培养和引进具有国际广告运作经验和水平的高级广告经营管理人才100名、广告创意大师10名。
  ——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及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广告作品获国际国内广告大奖数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推进自主品牌建设的能力不断增强。强化江苏自主品牌的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和宣传推广,提高自主品牌价值和市场占有率,实现自主品牌企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18%以上。
  ——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国际化的水平进一步提升。加强与国外著名广告公司的合作与竞争,为江苏企业在境外销售产品、扩大宣传提供广告服务;积极参与城市形象策划传播,推动江苏城市形象广告的境外投放,为建设美丽江苏、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提供服务。培育助推5个江苏自主品牌,形成较强国际影响力,在国际上展示江苏城市形象10个以上。
  ——推动公益广告发展的效果进一步显现。户外公益广告的数量占户外广告总数的比例不少于20%。专营广告企业每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数5件以上,大众传播媒体发布的公益广告不少于全年广告的3%,广播每天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每天19时至21时之间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4条(次),公益广告作品获得国际国内广告大奖数量逐年显著增加。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广告龙头企业。鼓励中小民营广告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兼并重组实现规模扩张,加快培育形成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特色鲜明、核心竞争力强且拥有自主品牌的广告龙头企业。鼓励广告企业与制造业企业、大型零售连锁企业深度合作,通过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广告服务,帮助制造业企业和大型零售连锁企业塑造品牌、扩大销售。鼓励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采用多频道、多版面、数字化等方式,向受众提供新视野、全覆盖、高品质的广告服务。支持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传媒集团组建专业广告公司,引导传统媒体新闻传播与广告经营业务合理分离,促进传统媒体广告市场公平、有序、充分竞争。积极培育打造竞争力强、诚信度好的综合性广告传媒集团,促进广告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经营,全面提高广告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支持新媒体广告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网络广告、移动电视广告、楼宇视频广告、手机广告、LED显示屏广告等新媒体的技术和传播优势,鼓励企业加大新媒体广告投放数量,降低投放成本、提高投放精度、扩大覆盖范围,提升数字媒体广告的市场贡献度。加强对新媒体广告的引导、服务与规范管理,帮助新媒体广告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新媒体广告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加快广告新材料、新技术、新载体的研发和应用,做好户外广告监管与服务保障系统的协调、衔接,支持对户外广告运用数字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三)支持广告企业集约化发展。推进广告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广告人才、智力、资金、技术、信息等向省内各广告创意产业园区合理流动。加强规划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软件园、动漫基地和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技术力量,打造广告创意产业基地,培育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广告创意产业集群或产业带,促进广告产业高端集聚。加快国家广告产业园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构建结构合理、布局科学、集聚发展、服务高端的创新驱动型广告产业体系。指导支持广告产业园区吸纳集聚各类广告要素资源,提升广告后期制作水平,形成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广告制作中心。重视发挥苏南地区规模广告企业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兼并重组、连锁经营等形式,培育苏中、苏北地区广告业新增长点。结合城市文化创意平台建设,支持与广告创意相关的摄影、印刷、制作、调查、培训等产业发展,实现广告产业链的整体互动和不断完善。
  (四)鼓励广告企业品牌化发展。大力培育规模化、品牌化广告企业,支持广告企业加强商标、商号等品牌的管理和运作,通过专利研发、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等方式,提升品牌运营能力。指导广告企业将创意成果及时办理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和专利申请,加强创意无形资产的应用和保护,提升创意无形资产的价值。支持广告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参加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活动。加强广告企业与江苏自主品牌企业的合作,支持广告企业为江苏自主品牌企业提供品牌策划、宣传、推广服务,鼓励江苏自主品牌企业采买我省广告企业的广告设计、制作成果,委托我省广告企业代理和发布广告,推动实施广告企业与客户联合开发市场机制。
  (五)推动广告企业国际化发展。支持广告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以灵活多样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开展境外投资和国际广告服务,提升国际广告运作和管理能力;鼓励国际资本进入我省广告市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快全省广告业国际化进程。推动广告企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广告企业、广告专业人才参加各类国际性广告活动;鼓励广告企业引进高端国际广告人才,或通过培训等方式提升人才的国际化素质。鼓励广告企业参与开放的江苏城市形象建设,提高我省城市的国际影响力。
  三、扶持政策
  (一)优化市场准入服务。继续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前置审批外,不得新增广告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
  支持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支持实力强、服务优、信誉好、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承包、兼并、收购等方式,组建股份制广告公司。鼓励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广告企业组建广告集团公司。
  支持新闻媒体实行广告经营与新闻宣传分离,将内设的广告经营管理机构重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转企改制,成立专业广告公司。工商登记时,原使用的广告经营单位名称可保留。
  (二)拓宽广告企业投融资渠道。允许投资人以股权以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属明晰、可评估、可转让的无形资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向从事广告经营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支持优质广告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推动创新型、高成长型中小广告公司借助创业板和新三板以及各类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
  大力发展广告业债券市场直接融资,重点引导广告企业通过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途径提高融资能力。引导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入广告企业。支持广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质押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广告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降低广告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拓展符合广告行业特点的新产品、新服务;推动政策性担保公司、民间担保公司为中小广告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探索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广告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新途径。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地方财政设立广告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广告业加快发展。对重点科技型、创新型、有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的广告业态或项目,对列入国家或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广告产业集聚区,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对广告产业集聚区中的广告创意企业实行贴息贴租或根据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建立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每年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公益广告资金来源。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广告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鼓励广告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广告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广告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转型,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非公司制广告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有关规定免征契税。
  广告企业自用房屋、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广告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按有关规定免征印花税。
  支持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创办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实行有利于广告业发展的土地和租赁等管理政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广告创意产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对广告业重点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各地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安排用地。
  四、保障措施
  (一)夯实广告业发展的人才基础。发挥我省高校集聚、人才众多的优势,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加快广告相关专业和学科建设,构建广告人才培养高地,依托规模大、实力强的广告企业建立广告专业实习、实践基地,加强广告专业人才培养。拓宽校企合作渠道,推动广告人才培养基地与知名骨干广告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媒体公司签订人才培养对接协议,输送优秀广告人才。鼓励媒体单位、广告公司引进国内外高层次广告人才来我省创业发展。加大广告业领军人才培育力度,在省级服务业创新团队、“双创计划”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资助,在省“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评审中给予适当倾斜。各地可根据纳税贡献和企业成长性等情况,确定一批优秀广告企业,对其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给予适当奖励。
  (二)构建广告业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以国家、省级广告产业园区为依托,逐步建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广告研发中心(机构)、广告创意设计中心、广告制作中心、广告产品展示与交易中心、广告人才培养与交流中心、广告资源交互中心等多功能的广告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涵盖广告业发展、广告企业资质与信用、广告监管情况以及广告人才等信息的广告业数据库,推进政府部门之间、优势媒体和骨干广告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建立科学的广告业调查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广告业调查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为广告市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数据服务。整合江苏高等教育和产业经济的资源优势,加强广告产业发展和广告监管制度的理论研究,推动广告业界与学术理论界的互动交流,促进广告企业创意优势与广告客户品牌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品牌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鼓励知名品牌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建立政府公益广告采购制度,完善公益广告管理体制和良性运作机制。
  (三)形成广告业发展的行业自律体系。推动广告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广告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广告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开展服务和管理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广告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完善并推广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行为的标准,提出并实施广告行业规则,规范和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广告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广告信用记录机制,定期开展对广告企业信用评估;做好广告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开展行业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我省广告业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四)规范广告业发展的市场秩序。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建立健全广告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广告原创作品登记、广告作品使用和授权等工作,加强对广告企业商标、字号以及广告原创作品版权和广告创新技术专利等的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广告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强化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筑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防范体系。建立广告信用监管评价体系,开展广告信用等级分类工作,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广告参与者实施信用分类评价,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广告行业“预警”制度。完善广告监测网络,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健全广告监测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广告发布行为规范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予以曝光;健全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限制甚至取消其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对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强化对全省广告业发展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协同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广告业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制定促进广告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广告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广告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落实工作,形成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工作合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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