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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的通告
发文文号: 苏政发[2013]15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2-17
实施时间: 2013-12-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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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是我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进行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提高决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基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61号)要求,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14年1月1日全面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此次普查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情况、科技情况和信息化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年1月至3月将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四、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以社区和村民委员会为普查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手持数据采集终端设备(PDA)执行普查登记公务。
  五、积极支持、配合、参与经济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所有普查对象应依法接受普查登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违者将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普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向江苏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和咨询电话:025-86637150;邮箱:Zfc.d@。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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