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14]4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6-9
实施时间: 2014-6-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4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9日  
  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级
  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管的需要,根据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修编》)、《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3年修编)》(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修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对象主要为太湖流域列入《总体方案修编》和《实施方案修编》及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中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太湖办共同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及其他省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承担。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采取省级统筹与切块地方相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省级统筹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会同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将专项资金安排至具体项目。切块地方部分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会同省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至市、县(市)及财政单独核算的市辖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太湖办会同同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安排至具体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公共财政的支出原则,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突出对重点治理区域、重大治理项目的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责任划分。
  (一)省发展改革委指导《总体方案修编》和《实施方案修编》中明确的重大项目建设,负责目标责任书工程项目的审核;负责省级统筹项目申报、审核、计划下达、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确定切块地方资金额度。
  (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下达,参与省级统筹资金项目及切块地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环保厅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核定,配合省太湖办考核河网水(环境)功能区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负责核定水环境质量数据的准确性,参与省级统筹资金项目及切块地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审核;参与项目环境绩效督查和评价;承担主管的省级统筹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省太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总体方案修编》和《实施方案修编》及相关专项规划(方案)、年度治太任务组织制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开展目标责任书督查、考核等工作;参与省级统筹资金项目及切块地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审核,牵头考核河网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联合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督查;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科技支撑项目管理等工作。
  (五)其他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省级统筹项目年度安排建议,承担主管的省级统筹项目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省级统筹地方实施项目及切块地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审核,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建设规范,指导地方项目建设及管理;配合开展本行业省级统筹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切块地方资金项目督查、考核等工作。省水利厅配合省太湖办考核河网水(环境)功能区断面水质改善情况。
  (六)省审计厅负责对资金分配和使用、项目安排和实施、环境绩效、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负责指导或委托地方审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七)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治理太湖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负总责。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太湖办(环保局)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拟定本地区列入目标责任书的工程项目,组织做好切块地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安排工作,编制切块地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开展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切块地方资金使用管理,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太湖办(环保局)参与切块资金项目安排,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督查;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项目实施,配合开展项目检查、审计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建设、运行及维护,配合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检查、审计、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省级统筹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实现“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提高太湖水环境容量,实施太湖及省界断面等重点区域的引水、引清、引排建设工程。
  (二)省级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和任务、试点示范项目以及国家要求省级组织实施的项目。
  (三)跨流域、跨区域,难以明确界定责任主体的项目。
  (四)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省级水环境监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改造和维护,科技支撑及科研课题、省级基础性工作(专项规划编制、标准规范制订等)、省属重点工程项目及工作任务运行管理经费等。
  省级统筹省级实施以及省级统筹地方实施的项目具体类别,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及省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共同研究确定。
  第八条 切块地方资金使用范围。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除第七条明确的项目类别外,其余均属于切块地方资金安排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可根据太湖治理实际需要和资金使用情况做相应调整。专项资金不支持没有环境效益的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不支持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不得用于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设施等与太湖水环境改善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遵循投资规模与补助比例相结合的“双控标准”,基本建设类项目按水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建设内容的工程造价确定设计概算投资规模,工作任务类项目按实际发生额核算投资。对污染负荷比重高、地方配套难度大、环境效益显著、公益性强的污染治理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切块地方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包括分年度实施项目的累计补助)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不得以全部或部分相同的建设内容重复安排使用本专项资金或其他省级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统筹项目资金额度依据《总体方案修编》和《实施方案修编》及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太湖治理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省级太湖治理工作任务核定。
  第十三条 切块地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根据最终核定的目标责任书,合理确定资金切块额度。主要参照地方年度目标责任书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上年度河网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改善、减排任务量完成、资金投入情况等4个因素,其权重分别为:0.6、0.2、0.1、0.1。
  (一)年度目标责任书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计划情况占该因子0.8的权重,完成情况占该因子0.2的权重。
  计划情况是指当年度省人民政府与流域各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明确需实施的项目数量及投资额情况,权重系数分别为0.4、0.6。具体数据由省太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实施情况是指上年度目标责任书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按完成项目数和完成投资额进行测算,权重系数分别为0.4、0.6,项目完成是指完成专项资金计划所确定工程量。具体数据由省太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二)上年度河网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情况是指上年度省、市、县(市、区)目标责任书明确的河网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由省太湖办会同省环保厅、水利厅考核。
  (三)上年度减排任务量完成情况是指上年度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影响太湖水质的主要污染物减量指标任务量完成情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权重系数分别为0.3、0.3、0.2、0.2,削减量为负值或暂时无法统计的,按0来计算。具体数据由省环保厅核定。
  (四)上年度资金投入情况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太湖流域市、县(市、区)每年新增财力的10%-20%用于太湖治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完成省人民政府要求目标(即新增财力中用于太湖治理的资金超过10%),该因素全额分配,每降低1个百分点,该因素权重同比例降低。具体数据由省财政厅核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切块分配的计算公式。
  (一)地方应分配切块专项资金=[(该地方目标责任书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太湖流域目标责任书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60%+(该地方上年度河网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达标情况÷上年度太湖流域河网水(环境)功能区考核断面达标情况)×20%+(该地方上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太湖流域上年度总减排任务完成情况)×10%+(该地方上年度资金投入情况×10%)]×当年度专项资金切块资金规模。
  (二)切块资金向重点区域倾斜。对“一环两区”(环太湖一级保护区、太湖上游地区和调水沿线地区)及省界断面所在市、县(市、区),切块资金在“因素法”分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三)切块资金与治太工作绩效挂钩。对上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优秀、项目管理到位、资金使用效益显著的市、县(市、区),适当增加切块资金,对考核等级良好以下的,督查工作发现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运行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扣减切块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省级统筹项目申报与审核。
  (一)符合省级统筹支持类别的项目,按项目责任主体分别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或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申报。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要求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统筹项目按专项资金支持情况分新申请项目和再次申请项目两类,新申请项目指未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再次申请项目指未足额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1.新申请项目在报送资金申请材料时,应提供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表、项目批准(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和资金落实证明,附送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节能和社会稳定风险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2)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3)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条件,实施期限及计划进度,建设及运行方式、环境效益、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计划工程量及申请补助额度,是否申请了中央及相关省专项补助投资等);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求,基本建设类项目应由乙级资质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工作任务类项目应由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2.再次申请项目不需重新编制资金申请报告,但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实施进度、已补助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说明;
  (2)本年度实施建设内容、工程量、资金需求情况说明;
  (3)项目主体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的中标文件及合同(中标通知书要与合同逐一对应);
  (4)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进行审核;地方组织实施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四)项目审核要求。
  1.新申请项目审核内容。前期工作完备合规,项目当年可开工建设;预期运行效果(包括项目预期水质改善状况、运行负荷等内容)可达到设计目标;在批准文件中,要明确与水环境改善或饮用水安全保障直接相关的建设内容、投资和水质改善目标;项目未重复申请其他省级专项资金;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2.再次申请项目审核内容。项目当年尚有建设任务;项目上年度投资计划已执行完毕,建设内容与投资计划保持一致;项目未重复申请其他省级专项资金;招标合同等手续和材料真实、有效、合规、完备。
  (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确定省级统筹项目补助金额,及时下达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实施。其中,省级统筹由地方实施的项目,其补助金额汇总并入地方切块资金盘子下达各有关市、县(市、区)。
  (六)项目完成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太湖办会同其他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督查、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跟踪审计。
  第十六条 切块地方项目申报与审核。
  (一)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切块资金额度,会同同级财政、太湖办(环保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审核确定本年度实施的具体项目,形成本地区切块地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按统一格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切块地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用途的,省相关部门可要求其调整并重新报备。
  (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及时下达年度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作为督查、考核、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三)地方太湖办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环保、水利等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包括河网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改善、减排任务、项目、资金投入等完成情况报送省太湖办,作为切块地方资金分配测算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严格履行各项审批、建设、管理程序,按照批准的投资和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开工建设,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对资金筹措及规范使用、正常运行负责,保障项目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分级履行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基本建设类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组织专家审查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有关法律及规定,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以及特许经营许可中开展招标,并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与中标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各级财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并与其他配套资金拨付进度总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工艺技术和标准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重新履行相应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未安排审计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审计。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建成运行1年及1年以上的项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选取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后评价重点是项目实施情况、运行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等内容,后评价结果应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对于发现的问题,地方应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高项目审核和决策水平。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有关部门制定重点类型工程验收技术规范。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将验收结果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省统筹地方实施及切块地方的项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按要求每季度将相关项目信息及进展情况录入省太湖治理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规定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第二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责任,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统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环境效益、水质达标、项目可持续性等。根据需要,省发展改革委还可对省统筹重点项目及投资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加强切块资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效果等情况开展稽察、检查,加强项目考核和绩效评价,并配合省相关部门开展监察、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理,保障国家和省太湖治理方案项目优先得到实施,切实提高环境治理效益。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开展检查或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督查、考核、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管工作,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项目违规处罚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项目责任主体限期纠正;有严重行为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重复申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二)资金安排预算(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
  (三)项目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严重的。
  (四)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未按要求提供或拒绝提供资料,不配合督查、考核、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管工作的。
  第三十一条 对各级部门和管理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中失职、渎职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决策不科学、建成后无法正常达标运行,导致专项资金不能发挥效益的,将追究审批机构(项目单位)的责任,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可收回专项资金投资。
  第三十二条 对于问题严重、受到稽察、审计等重大通报的,以及无特殊情况,未按切块地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和年度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地方资金配套不到位或虚假配套的地区,省有关部门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或调减该地区切块地方资金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太湖流域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太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江苏省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9〕1730号)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建〔2008〕57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专 苏财农[2015]46 2015/4/9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 财企[2016]1053 2016/7/19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 内财建[2017]15 2017/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 新财建[2011]62 2011/11/3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 浙财农[2015]35 2015/3/6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支持大型 甬财政工[2009] 2009/9/29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部分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 鄂政发[2012]10 2012/12/29
江苏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 苏财规[2016]29 2016/8/15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 嘉政办发[2013] 2014/1/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供销社关于印发《云南省食用菌产业发 云财企[2009]53 2010/1/1